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75號
TPDM,94,附民,75,200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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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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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獻文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常業詐欺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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