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官信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