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293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台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附表編號㈠至之裁決
書所為處分(原處分案號詳附表編號㈠至所示),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起 ,即居住於台北市○○○路○段一四○號一一樓,而戶籍台 北市○○○路○段六三巷五四弄八號四樓長期出租予外籍人 士,所以從未接到由裁決所寄發之違規信函。近日由於行照 需換發,知有多達二十九件強制執行案件,甚至牌照也被吊 銷,本人實感錯愕。本人並非在知情的情形下拒繳罰款,而 交通裁決所以行政送達程序即表已送達本人,而加重罰責, 甚而吊銷牌照,對此本人深感不妥與不合理。誠摯希望交通 法庭能重新檢視本案,給予合理的罰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 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 八條前段亦設有明文規定。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亦定有明文 。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 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 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 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 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 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 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 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 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 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行政程序法第七 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車牌號碼6D-5129號自用小客車係異議人甲○○於九十一年 三月間購買取得,平時由異議人甲○○駕駛使用一節,已據 異議人甲○○陳明在卷,並有台北市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 知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四年度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而異議人甲○○對於附表編號㈠至 之交通違規事由均不否認,惟稱:「…異議人甲○○,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一月起,即居住於台北市○○○路○段一四○ 號一一樓,而戶籍台北市○○○路○段六三巷五四弄八號四 樓長期出租予外籍人士,所以從未接到由裁決所寄發之違規 信函…」(聲明異議狀)、「…這些違規事由我不否認,我 有接過白色單子就是路邊停車忘記繳費的單據,我有打電話 到停車管理處去問,他說沒有辦法補繳,要等違規單之後我 才可以依違規單繳納…有關當場攔下舉發之違規單我都有去 繳,異議這些違規單都是逕行舉發寄到我的戶籍地,因為我 所有銀行的相關資料都申請寄到新生南路,不知道違規單會 寄到戶籍地,我到今年3月26日行照到期,前幾天我到監理 站去換,監理站告知我有罰單未繳,不可以換…就去交通事 件裁決所,一調就是三十張違規單…我不是不願意繳這些罰 單,而是我真的沒有收到…」(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本院調 查)等語。
㈡、而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字號之裁決書均係由舉發單位以逕行 舉發方式填製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移送台北市交通事件 裁決所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裁處,寄送台北市大安區○○ ○路路二段六三巷五四弄八號四樓,並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寄存送達台北安和郵局一節,有違規查詢報表三紙、附表編 號㈠至所示字號之裁決書影本三十紙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 決所送達證書影本可稽,而台北市大安區○○○路路二段六 三巷五四弄八號四樓係異議人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車籍 登記資料地址外,自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迄於九十四年 三月二十一日遷址至台北市○○○路○段一四○號一一樓止 並同為異議人之戶籍地,此亦據異議人供明在卷,並有汽車 車籍查詢報表、戶籍登記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一份在 卷可稽;而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規 定,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再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 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 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 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 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 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 項前段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定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依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附表編號㈠至所示之裁決 書,自寄存郵局之日-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即已發生合法送 達之效力。異議人遲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始具狀向台北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字號之裁決書處分 聲明異議,揆諸首揭說明,已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二十日不變期間,其對附表編號㈠至 所示各裁裁決書處分聲明議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 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婷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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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由 │處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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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北市裁四字第 │91 5 29 │新生南路 │在禁止臨時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A.M.11:30 │ │處所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道路交通理處罰│ │
│ │ │ │ │條例第五十六條│ │
│ │ │ │ │第一項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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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北市裁四字第 │91 6 14 │永吉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P.M.15:10 │ │場處所停車不依│一千二百元 │
│ │ │ │ │規定繳費。 │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十一│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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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北市裁四字第 │91 7 26 │重慶北路四段(│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台幣 │
│ │裁22-AC0000000│A.M.12:05 │高速公路) │,超過規定之最│二千四百元 │
│ │ │ │ │高時速未滿二十│ │
│ │ │ │ │公里。 │ │
│ │ │ │ │同條例第四十條│ │
│ │ │ │ │第一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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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北市裁四字第 │91 8 20 │中山北路 │任意跨越兩條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A00000000│P.M.13:17 │ │道行駛。 │一千八百元 │
│ │ │ │ │同條例第四十五│ │
│ │ │ │ │條第一項第十二│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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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北市裁四字第 │91 8 21 │重慶北路四段(│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台幣 │
│ │裁22-ACO649399│A.M.11:35 │高速公路) │,超過規定之最│二千四百元 │
│ │ │ │ │高時速未滿二十│ │
│ │ │ │ │公里。 │ │
│ │ │ │ │同條例第四十條│ │
│ │ │ │ │第一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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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北市裁四字第 │91 8 23 │通化街 │併排停車。 │罰鍰新台幣 │
│ │裁22-AN0000000│P.M.18:49 │ │同條例第五十六│一千二百元 │
│ │ │ │ │條第一項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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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北市裁四字第 │91 11 18 │大安路一段 │在禁止臨時停車│罰鍰新台幣│
│ │裁22-1A0000000│P.M.14:15 │ │處所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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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北市裁四字第 │91 11 20 │忠孝東路五段 │在禁止臨時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A.M.12:10 │ │處所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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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北市裁四字第 │91 11 22 │永吉路 │在禁止臨時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AI0000000│P.M.16:03 │ │處所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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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北市裁四字第 │91 11 30 │舊鐵道 │在道路收費處所│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A.M.9:20 │ │停車不依規定繳│一千二百元 │
│ │ │ │ │費。 │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十一│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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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1 12 11 │國道二號公路八│在高速公路超速│罰鍰新台幣 │
│ │裁22-ZA0000000│A.M.12:46 │.三公里西向處│行駛。 │六千元 │
│ │ │ │ │同條例第三十三│ │
│ │ │ │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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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2 25 │永吉路 │在禁止臨時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A.M.9:38 │ │處所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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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3 23 │忠孝東路六段一│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台幣 │
│ │裁22-AH0000000│A.M.11:33 │八八巷 │,超過規定之最│二千四百元 │
│ │ │ │ │高時速未滿二十│ │
│ │ │ │ │公里。 │ │
│ │ │ │ │同條例第四十條│ │
│ │ │ │ │第一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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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4 2 │信義路四段一七│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台幣 │
│ │裁22-A00000000│P.M.13:14 │二號 │,超過規定之最│二千四百元 │
│ │ │ │ │高時速未滿二十│ │
│ │ │ │ │公里。 │ │
│ │ │ │ │同條例第四十條│ │
│ │ │ │ │第一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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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4 7 │永吉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A.M.10:20 │ │處所停車不依規│一千二百元 │
│ │ │ │ │定繳費。 │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十一│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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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4 18 │信義路四段 │在禁止時停車處│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A.M.11:15 │ │所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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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5 6 │民族東路 │併排停車。 │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A.M.10:30 │ │同條例第五十六│一千二百元 │
│ │ │ │ │條第一項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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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5 7 │信義路四段 │在禁止臨時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AI0000000│A.M.9:27 │ │處所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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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5 7 │永吉路線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P.M.14:00 │ │處所停車不依規│一千二百元 │
│ │ │ │ │定繳費。 │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十一│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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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5 30 │永吉路 │在禁止臨時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A.M.10:00 │ │處所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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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6 13 │新店市○○路白│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台幣 │
│ │裁22-CG0000000│P.M.13:48 │馬寺 │,超過規定之最│二千四百元 │
│ │ │ │ │高時速二十公里│ │
│ │ │ │ │以上。 │ │
│ │ │ │ │同條例第四十條│ │
│ │ │ │ │第一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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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7 2 │安和路二段 │在禁止臨時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A.M.9:45 │ │處所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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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7 16 │新店市○○路白│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台幣 │
│ │裁22-CG0000000│A.M.9:15 │馬寺 │,超過規定之最│二千四百元 │
│ │ │ │ │高時速二十公里│ │
│ │ │ │ │以上。 │ │
│ │ │ │ │同條例第四十條│ │
│ │ │ │ │第一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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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9 3 │文林路 │不緊靠道路右側│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P.M.15:10 │ │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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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9 8 │長安東路一段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P.M.18:42 │ │處所停車不依規│一千二百元 │
│ │ │ │ │定繳費。 │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十一│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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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10 25 │信義路四段一七│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台幣 │
│ │裁22-A00000000│A.M.9:15 │二號 │,超過規定之最│二千四百元 │
│ │ │ │ │高時速未滿二十│ │
│ │ │ │ │公里。 │ │
│ │ │ │ │同條例第四十條│ │
│ │ │ │ │第一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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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2 11 13 │台九線74K+900 │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台幣 │
│ │裁22-QA0000000│A.M.10:29 │公里 │,超過規定之最│二千四百元 │
│ │ │ │ │高時速二十公里│ │
│ │ │ │ │以上。 │ │
│ │ │ │ │同條例第四十條│ │
│ │ │ │ │第一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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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3 1 12 │永吉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A.M.11:55 │ │處所停車不依規│一千二百元 │
│ │ │ │ │定繳費。 │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十一│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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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3 1 15 │復興南路一段 │在禁止臨時停車│罰鍰新台幣 │
│ │裁22-1A0000000│P.M.14:05 │ │處所停車。 │一千二百元 │
│ │ │ │ │同條例第五十六│ │
│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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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裁四字第 │93 1 29 │忠孝東路與逸仙│駕駛人行車速度│罰鍰新台幣 │
│ │裁22-AI0000000│P.M.13:38 │路 │,超過規定之最│二千四百元 │
│ │ │ │ │高時速未滿二十│ │
│ │ │ │ │公里。 │ │
│ │ │ │ │同條例第四十條│ │
│ │ │ │ │第一項 │ │
│ │ │ │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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