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4年度,136號
TPDM,94,交聲,136,2005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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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136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甲○○
           號3樓
上列異議人因受處分人陽明山通運有限公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4
日所為北市裁三字第裁22-ZDB013362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 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不服而得聲明異議者,僅有受處分 人而已,如非受處分人,因非係事件之當事人,即無異議之 權。查本件受處分人陽明山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9U -116號營業遊覽大客車因於93年11月1日下午1時02分許,在 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259 公里處,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經 內政部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警員拍照採證,並填製公警局 交字第ZDB01336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乃以該車車主陽明山通運有限公司 為受處分人,於94年1月24日以北市裁三字第裁22-ZDB01336 2號裁決書,裁處陽明山通運有限公司罰鍰新台幣三千元, 有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影本各1 份附於本院卷可稽。故本件之受處分人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而非異議人甲○○甚明,而依上開規定, 本件得聲明異議者為周惠珠而非異議人,異議人自無異議之 權,其無權異議而異議,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三、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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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山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