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一七八號十二樓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訴訟代理人 吳綺恬律師 許碧真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大穎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 鄰大埔頂十四之十二號法定代理人 陳榮耀被 告 易欣技術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九號九樓法定代理人 洪生章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興邦 法官 劉亭柏 法官 林亭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明珠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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