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3年度,25號
TPDM,93,重附民,25,200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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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一七八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訴訟代理人 吳綺恬律師
      許碧真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大穎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      鄰大埔頂十四之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耀
被   告 易欣技術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九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洪生章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興邦
                   法官 劉亭柏
                   法官 林亭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明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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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