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419號
TPDM,93,訴,1419,2005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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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江胤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七一六九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如附表二至五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為位於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之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世界證券公司,現已更名為千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之營業員,為提昇其個人業績,竟與張永祥、國揚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建設公司)內部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 員工及名佳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佳利鋼鐵公司)內 部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員工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甲○○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
(一)先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六日、九日某時,邀其親人江正雄江靜惠至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下稱世華銀行) 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至世界證券公司開立一般證券交 易帳戶,作為一般股票交易及其帳戶匯入匯出股票款項之 用後,竟逕自於如附表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地 點,未經江靜惠之授權或同意,持江靜惠世華銀行開立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資料及其為領取證券存摺留存甲○○之印 章,在融資融券契約之「立融資融券契約申請人」、「立 同意書人」項下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華 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之「申請人 簽章」欄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江靜惠之署押 ,及盜用江靜惠留存之印章蓋用於其上,並擅取江靜惠之 身分證影本影印後,黏貼於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證券信 用交易帳戶申請表上,再持上開偽造之融資融券契約、環 華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向有業務 往來之環華證券金融公司申請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作 為上開股票帳戶進行融資融券信用交易之用。
(二)嗣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世界 證券公司附近之某刻印店,甲○○先利用不知情且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分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印



章,再自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四月一日止,陸續邀其親友 江秋惠江秋萍江林秀鳳、謝黃淑惠、黃俊龍、黃佩君黃佩欣陳永通黃雪嬌等人至世華銀行開立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江秋惠江秋萍江林秀鳳、謝黃淑惠、黃俊龍、黃佩君、黃佩 欣、陳永通黃雪嬌等人之同意,即分別持渠等前揭銀行 開戶資料、身分證影本及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分別 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及持前揭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印 章蓋用印文在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承諾書、櫃檯買賣 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及聲明書、委託人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 、櫃檯買賣確認書、同意書上之「委託人」、「立承諾書 人」及「立書人」項下,而分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 書後,復持之向世界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一般證券交易帳戶 ,以供張永祥、國揚建設公司內部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員 工及名佳利鋼鐵公司內部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員工進行股 票交易。
(三)復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甲○ ○於附表三編號三至六、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再度 未經江正雄江秋惠江秋萍江林秀鳳、謝黃淑惠、黃 俊龍、黃佩君黃佩欣陳永通黃雪嬌等人之同意或授 權,分別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三至六、附表四所示之署押及 盜用江正雄為領取證券存摺留存之印章或持前揭偽造如附 表一所示之印章蓋用印文在附表三編號三至六、附表四所 示之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金融公司 )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或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開立 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之「申請人簽章」欄內、融資融 券契約書之「立融資融券契約申請人」、「立同意書人」 項下,並擅取江正雄江秋惠江秋萍江林秀鳳、謝黃 淑惠、黃俊龍、黃佩君黃佩欣陳永通黃雪嬌等人之 身分證影本影印後,黏貼於前揭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證 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或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證券信用 交易帳戶申請表上,再持上開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富邦證 券金融公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及融資融資融券 契約等文件,向有業務往來之富邦證券金融公司申請開立 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加以行使;並持前開偽造如附表三編號 三至六所示之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 請表及融資融資融券契約等文件,向有業務往來之環華證 券金融公司申請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加以行使,致富邦 證券金融公司、環華證券金融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誤以為世界證券公司檢具之財力證明文件符合開立信用交



易帳戶條件,因而據以核准江靜惠江正雄江秋惠、江 秋萍、江林秀鳳、謝黃淑惠、黃俊龍、黃佩君黃佩欣陳永通黃雪嬌等人開立信用交易帳戶及核准融資額度, 甲○○將前述證券信用交易帳戶提供張永祥及國揚建設公 司、名佳利鋼鐵公司內部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員工融資買 進國揚建設公司、名佳利鋼鐵公司之股票。
(四)又自八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於如附 表七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江秋惠江秋萍、謝黃淑惠 、黃俊龍、黃佩君黃佩欣陳永通黃雪嬌等人之同意 或授權,分別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署押及持前揭偽造如附 表一編號一、二、四至九所示之印章蓋用印文在附表五所 示之富邦證券金融公司信用帳戶變更申請書或環華證券金 融公司信用帳戶變更申請書上,復持該等文件向富邦證券 金融公司或環華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變更通訊地址均為「臺 北市○○路○段五八巷一○弄八號二樓」。
(五)甲○○於前開信用交易帳戶完成開戶手續後,提供予張永 祥及國揚建設公司、名佳利鋼鐵公司內部真實姓名不詳之 成年員工加以行使,富邦證券金融公司因而撥付融資金額 達新臺幣(下同)五千五百四十三萬六千元、環華證券金 融公司因而撥付融資金額達三千二百七十五萬四千元,均 匯入臺灣證券交易所交割帳戶,供張永祥、國揚建設公司 、名佳利鋼鐵公司內部不詳姓名員工於證券集中市場購買 國揚建設公司、名佳利鋼鐵公司股票,足生損害於前揭江 靜惠、江正雄江秋惠江秋萍江林秀鳳、謝黃淑惠、 黃俊龍、黃佩君黃佩欣陳永通黃雪嬌等人、世華銀 行對存款戶管理之正確性、世界證券公司對證券交易及管 理之正確性、富邦證券金融公司、環華證券金融公司對融 資戶管理之正確性、證券金融主管機關對證券金融交易市 場秩序管制之正確性,並造成金融秩序的破壞。嗣因國揚 建設公司及名佳利鋼鐵公司股票大跌,致無法維持前述信 用交易帳戶內之融資維持率,致遭富邦證券金融公司、環 華證券金融公司將前述甲○○偽造文書所開立信用帳戶內 供融資擔保之股票處分,且以通知前述江靜惠江正雄江秋惠江秋萍江林秀鳳、謝黃淑惠、黃俊龍、黃佩君黃佩欣陳永通黃雪嬌等人補足帳戶內不足之差額, 江靜惠等人始知上情。甲○○因上開違法行為,良心不安 ,深感有愧於親友,乃於偵查機關尚未知悉其犯罪前,自 首而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及富邦金 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富邦證券金融公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述 情節相符,復經證人詹琨琦、高桂英、謝黃淑蕙黃雪嬌江秋惠江林秀鳳江秋萍、黃俊龍、黃佩欣陳水通、陳 加宗、楊淑華及顏火炎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富邦證券金 融公司融資融券代理契約書、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證券信 用交易帳戶申請表、融資融券契約書、富邦證券金融公司信 用帳戶變更申請書、融資買進彙計表(代營業日報表)、世 界證券公司九十年二月二日九○世財字號第○二○二號函及 其檢附江靜慧、謝黃淑蕙、黃俊龍、江秋惠江秋萍、江林 秀鳳、黃佩君陳永通黃佩欣黃雪嬌之委託買賣證券受 託契約、承諾書、身分證影本、櫃臺買賣有價證券戶契約、 同意書、成交明細、富邦證券金融公司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九十)富金稽發字第三七五號函及其檢附江秋惠江秋萍江林秀鳳黃佩君陳永通黃佩欣黃雪嬌等人之開戶證 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影本、融資券契約書影本、股票買賣 交易紀錄、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客 戶明細帳列印資料、富邦證券金融公司信用帳戶變更申請書 、環華證券金融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環業字第○○七 號函及其檢附江靜慧、謝黃淑蕙、黃俊龍之環華證券金融公 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融資融券契約書、有價證 券買賣對帳單、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其內頁、 客戶交易資料明細表、世華銀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九一 )世業字第○二二四號函及其檢附之開戶資料、世華銀行九 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九一)世業字第○三八○號函及其檢附 江秋惠江秋萍江林秀鳳黃佩君陳永通黃佩欣、黃 雪嬌之世華銀行印鑑卡影本、身分證影本、本院九十年度北 簡字第九○○號、第四五九號、第七九六號、第九四一號、 第一五二二八號、第二○九七○號民事宣示判決筆錄影本、 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一九號、第七三七號民事判決影本 、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民事判決影本、臺灣高 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六○號民事判決及本院九十二年 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民事判決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 用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一



所示之印章,其此部分所為,應屬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多次 偽造署押、印文及盜用印章之犯行,均係利用同一開戶機會 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又被告偽造印章、署押、印文及盜用 印章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與張永祥及國揚建設公司、名佳利公司內部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員工間,就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為之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分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分別依法加重 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連續詐 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及原因目的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其犯 罪事實尚未經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減輕其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提 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本件被告共同連續詐欺取財部分之犯罪事實,經核與前揭 論罪科刑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共同連 續詐欺取財部分應一併加以審究。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按,品行尚 佳,其身為證券從業人員,本應思索以正當方式提昇自己之 專業能力,博取客戶信賴,以增加自己業績,竟利用其職務 之便,以上開違法方式,為虛偽開戶之行為,紊亂集中市場 之股票交易秩序,助長他人以非法方法牟取私利,影響投資 環境,其犯行之危害甚鉅,然犯後對於所犯罪行均供承不諱 態度良好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附 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如附表二至五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為沒 收之諭知。至於被告偽造如附表二至五之私文書,因被告已 分別交付世界證券公司、富邦證券金融公司及環華證券金融 公司留存,已非被告所有,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擅自在富邦證券金融公司、環華證券金 融公司之「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融資融券契 約書」、「信用帳戶變更申請書」上以偽造的身分證影本、 偽造署押、印文等方式,偽造上述文書云云。經查,檢察官 就被告偽造身分證之犯罪事實既已提起公訴,起訴法條雖漏 未引用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規定,本院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仍



應裁判之,先予敘明。查,被告係利用被害人江靜惠、江正 雄、謝黃淑蕙、黃俊龍、黃雪嬌江秋惠江林秀鳳、江秋 萍、黃佩君黃佩欣陳水通等人開立世華銀行帳戶時留存 之身分證影本影印後,分別黏貼於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證 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證券信用交 易帳戶申請表上等情,業據被告到庭陳述甚詳,且觀之前述 身分證影本,亦難認上開身分證影本有何偽造之情形,是被 告所辯尚堪採信,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涉有偽造特種文書罪 即有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 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雷淑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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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 犯 罪 地 點 │偽造印章及數量 │
├──┼────────┼───────────┼──────────┤
│ 一 │八十七年三月十一│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世│偽造江秋惠印章一個 │
│ │日前數日某時 │界證券公司附近某刻印店│ │
├──┼────────┼───────────┼──────────┤
│ 二 │八十七年三月十二│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世│偽造江秋萍印章一個 │
│ │日前數日某時 │界證券公司附近某刻印店│ │
├──┼────────┼───────────┼──────────┤
│ 三 │八十七年三月十三│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世│偽造江林秀鳳印章一個│
│ │日前數日某時 │界證券公司附近某刻印店│ │
├──┼────────┼───────────┼──────────┤
│ 四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世│偽造謝黃淑蕙印章一個│
│ │七日前數日某時 │界證券公司附近某刻印店│ │
├──┼────────┼───────────┼──────────┤




│ 五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世│偽造黃俊龍印章一個 │
│ │日前數日某時 │界證券公司附近某刻印店│ │
├──┼────────┼───────────┼──────────┤
│ 六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世│偽造黃佩君印章一個 │
│ │日前數日某時 │界證券公司附近某刻印店│ │
├──┼────────┼───────────┼──────────┤
│ 七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世│偽造陳永通印章一個 │
│ │日前數日某時 │界證券公司附近某刻印店│ │
├──┼────────┼───────────┼──────────┤
│ 八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世│偽造黃佩欣印章一個 │
│ │日前數日某時 │界證券公司附近某刻印店│ │
├──┼────────┼───────────┼──────────┤
│ 九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臺北市○○路二號六樓世│偽造黃雪嬌印章一個 │
│ │一日前數日某時 │界證券公司附近某刻印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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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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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 偽造之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印文及數量│
├──┼────┼──────┼─────────┼──────────┤
│ 一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偽造江秋惠署押、印文│
│ │三月十一│二號六樓世界│約 │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承諾書 │偽造江秋惠署押、印文│
│ │ │ │ │各一枚 │
│ │ │ ├─────────┼──────────┤
│ │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偽造江秋惠署押、印文│
│ │ │ │戶契約 │各一枚 │
│ │ │ ├─────────┼──────────┤
│ │ │ │聲明書、委託人交割│偽造江秋惠署押、印文│
│ │ │ │款券轉撥同意書、櫃│各一枚 │
│ │ │ │檯買賣確認書、同意│ │
│ │ │ │書 │ │
├──┼────┼──────┼─────────┼──────────┤
│ 二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偽造江秋萍署押、印文│
│ │三月十二│二號六樓世界│約 │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承諾書 │偽造江秋萍署押、印文│
│ │ │ │ │各一枚 │
│ │ │ ├─────────┼──────────┤
│ │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偽造江秋萍署押、印文│




│ │ │ │戶契約 │各一枚 │
│ │ │ ├─────────┼──────────┤
│ │ │ │聲明書、委託人交割│偽造江秋萍署押、印文│
│ │ │ │款券轉撥同意書、櫃│各一枚 │
│ │ │ │檯買賣確認書、同意│ │
│ │ │ │書 │ │
├──┼────┼──────┼─────────┼──────────┤
│ 三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偽造江林秀鳳署押、印│
│ │三月十三│二號六樓世界│約 │文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承諾書 │偽造江林秀鳳署押、印│
│ │ │ │ │文各一枚 │
│ │ │ ├─────────┼──────────┤
│ │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偽造江林秀鳳署押、印│
│ │ │ │戶契約 │文各一枚 │
│ │ │ ├─────────┼──────────┤
│ │ │ │聲明書、委託人交割│偽造江林秀鳳署押、印│
│ │ │ │款券轉撥同意書、櫃│文各一枚 │
│ │ │ │檯買賣確認書、同意│ │
│ │ │ │書 │ │
├──┼────┼──────┼─────────┼──────────┤
│ 四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偽造謝黃淑蕙署押、印│
│ │三月二十│二號六樓世界│約 │文各一枚 │
│ │七日某時│證券公司櫃檯├─────────┼──────────┤
│ │ │ │承諾書 │偽造謝黃淑蕙署押、印│
│ │ │ │ │文各一枚 │
│ │ │ ├─────────┼──────────┤
│ │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偽造謝黃淑蕙署押、印│
│ │ │ │戶契約 │文各一枚 │
│ │ │ ├─────────┼──────────┤
│ │ │ │聲明書、委託人交割│偽造謝黃淑蕙署押、印│
│ │ │ │款券轉撥同意書、櫃│文各一枚 │
│ │ │ │檯買賣確認書、同意│ │
│ │ │ │書 │ │
├──┼────┼──────┼─────────┼──────────┤
│ 五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偽造黃俊龍署押、印文│
│ │三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約 │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承諾書 │偽造黃俊龍署押、印文│
│ │ │ │ │各一枚 │




│ │ │ ├─────────┼──────────┤
│ │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偽造黃俊龍署押、印文│
│ │ │ │戶契約 │各一枚 │
│ │ │ ├─────────┼──────────┤
│ │ │ │聲明書、委託人交割│偽造黃俊龍署押、印文│
│ │ │ │款券轉撥同意書、櫃│各一枚 │
│ │ │ │檯買賣確認書、同意│ │
│ │ │ │書 │ │
├──┼────┼──────┼─────────┼──────────┤
│ 六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偽造黃佩君署押、印文│
│ │三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約 │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承諾書 │偽造黃佩君署押、印文│
│ │ │ │ │各一枚 │
│ │ │ ├─────────┼──────────┤
│ │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偽造黃佩君署押、印文│
│ │ │ │戶契約 │各一枚 │
│ │ │ ├─────────┼──────────┤
│ │ │ │聲明書、委託人交割│偽造黃佩君署押、印文│
│ │ │ │款券轉撥同意書、櫃│各一枚 │
│ │ │ │檯買賣確認書、同意│ │
│ │ │ │書 │ │
├──┼────┼──────┼─────────┼──────────┤
│ 七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偽造陳永通署押、印文│
│ │三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約 │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承諾書 │偽造陳永通署押、印文│
│ │ │ │ │各一枚 │
│ │ │ ├─────────┼──────────┤
│ │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偽造陳永通署押、印文│
│ │ │ │戶契約 │各一枚 │
│ │ │ ├─────────┼──────────┤
│ │ │ │聲明書、委託人交割│偽造陳永通署押、印文│
│ │ │ │款券轉撥同意書、櫃│各一枚 │
│ │ │ │檯買賣確認書、同意│ │
│ │ │ │書 │ │
├──┼────┼──────┼─────────┼──────────┤
│ 八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偽造黃佩欣署押、印文│
│ │三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約 │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承諾書 │偽造黃佩欣署押、印文│
│ │ │ │ │各一枚 │
│ │ │ ├─────────┼──────────┤
│ │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偽造黃佩欣署押、印文│
│ │ │ │戶契約 │各一枚 │
│ │ │ ├─────────┼──────────┤
│ │ │ │聲明書、委託人交割│偽造黃佩欣署押、印文│
│ │ │ │款券轉撥同意書、櫃│各一枚 │
│ │ │ │檯買賣確認書、同意│ │
│ │ │ │書 │ │
├──┼────┼──────┼─────────┼──────────┤
│ 九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偽造黃雪嬌署押、印文│
│ │三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約 │各一枚 │
│ │一日某時│證券公司櫃檯├─────────┼──────────┤
│ │ │ │承諾書 │偽造黃雪嬌署押、印文│
│ │ │ │ │各一枚 │
│ │ │ ├─────────┼──────────┤
│ │ │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偽造黃雪嬌署押、印文│
│ │ │ │戶契約 │各一枚 │
│ │ │ ├─────────┼──────────┤
│ │ │ │聲明書、委託人交割│偽造黃雪嬌署押、印文│
│ │ │ │款券轉撥同意書、櫃│各一枚 │
│ │ │ │檯買賣確認書、同意│ │
│ │ │ │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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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 偽造之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印文及數量│
│ │ │ │ │/盜用印章及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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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融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江靜惠署押二枚 │
│ │二月九日│二號六樓世界│ │盜用江靜惠印章三次 │
│ │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 二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江靜惠署押一枚 │
│ │二月十日│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盜用江靜惠印章二次 │
│ │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
│ 三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謝黃淑蕙署押、印│
│ │六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文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
│ 四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黃俊龍署押、印文│
│ │六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
│ 五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環華證券金融公司融│偽造謝黃淑蕙署押二枚│
│ │七月三日│二號六樓世界│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謝黃淑蕙印文三枚│
│ │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 六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環華證券金融公司融│偽造黃俊龍署押二枚 │
│ │七月三日│二號六樓世界│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黃俊龍印文三枚 │
│ │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附表四
┌──┬────┬──────┬─────────┬──────────┐
│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 偽造之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印文及數量│
│ │ │ │ │/盜用印章及次數 │
├──┼────┼──────┼─────────┼──────────┤
│ 一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江正雄署押一枚 │
│ │五月十九│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盜用江正雄印章一次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
│ 二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融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江正雄署押二枚 │
│ │五月十九│二號六樓世界│ │盜用江正雄印章三次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 三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江秋惠署押、印文│
│ │六月十二│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
│ 四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融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江秋惠署押二枚 │
│ │六月十六│二號六樓世界│ │偽造江秋惠印文三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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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江秋萍署押、印文│
│ │六月十六│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
│ 六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融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江秋萍署押二枚 │




│ │六月十六│二號六樓世界│ │偽造江秋萍印文三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 七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江林秀鳳署押、印│
│ │六月十六│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文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
│ 八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融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江林秀鳳署押二枚│
│ │六月十六│二號六樓世界│ │偽造江林秀鳳印文三枚│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 九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黃佩君署押、印文│
│ │六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
│ 十 │八十七年│臺北市○○路│融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黃佩君署押二枚 │
│ │六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 │偽造黃佩君印文三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十一│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陳永通署押、印文│
│ │七月十四│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各一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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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八十七年│臺北市○○路│融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陳永通署押二枚 │
│ │七月十四│二號六樓世界│ │偽造陳永通印文三枚 │
│ │日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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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黃佩欣署押、印文│
│ │七月二十│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各一枚 │
│ │三日某時│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
│十四│八十七年│臺北市○○路│融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黃佩欣署押二枚 │
│ │七月二十│二號六樓世界│ │偽造黃佩欣印文三枚 │
│ │三日某時│證券公司櫃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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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八十七年│臺北市○○路│富邦證券金融公司開│偽造黃雪嬌署押、印文│
│ │十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各一枚 │
│ │一日某時│證券公司櫃檯│申請表 │ │
├──┼────┼──────┼─────────┼──────────┤
│十六│八十七年│臺北市○○路│融資融券契約書 │偽造黃雪嬌署押二枚 │




│ │十月三十│二號六樓世界│ │偽造黃雪嬌印文三枚 │
│ │一日某時│證券公司櫃檯│ │ │
└──┴────┴──────┴─────────┴──────────┘
附表五
┌──┬────┬──────┬─────────┬──────────┐
│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 偽造之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偽造/盜用│
│ │ │ │ │印文及數量 │
├──┼────┼──────┼─────────┼──────────┤
│ 一 │八十八年│臺北市○○路│環華證券金融公司信│偽造謝黃淑蕙署押、印│
│ │六月九日│二號六樓世界│用帳戶變更申請書 │文各一枚 │
│ │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 二 │八十八年│臺北市○○路│環華證券金融公司信│偽造黃俊龍署押、印文│
│ │六月九日│二號六樓世界│用帳戶變更申請書 │各一枚 │
│ │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
│ 三 │八十八年│臺北市○○路│富邦證券金融公司信│偽造黃佩君署押、印文│
│ │六月九日│二號六樓世界│用帳戶變更申請書 │各一枚 │
│ │某時 │證券公司櫃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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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