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A
AUN,
訴 訟 李明諭律師
代 理 人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Mendes Prior Europe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Cox, Sher
被 告 Bensilum,
住高雄市○○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Cox, Sheridan Leslie Colin被訴常業詐欺及違反 證券交易法部分,已由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以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對其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與 受無罪判決無異),另被告Bensilum, Paul Kenneth亦由本 院以前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雅慧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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