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659號
TCDV,94,訴,659,200508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5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 鎮 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陸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之聲明:
一、原告: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原告負擔。㈢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貳、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萬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新 公司)之董事長,被告為原告之二姐,萬新公司在原告之經 營下運作正常,被告竟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間向蘋果日 報之記者自稱係萬新公司之股東,並稱:「爸爸辛苦建立的 貨運王國,就快要被弟弟淘空。身為陳家的一分子,又曾和 父親打拼30年的我們,實在很痛心」等語,並提供原告之照 片予蘋果日報刊登,此致原告之名譽與信用嚴重受損,為此 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等語。
參、被告則以:93年12月17日蘋果日報所登載之內容並非其所述 ,而係記者自行查訪,照片亦非被告所提供。原告以不法之 手段,將兩造之父陳發萬名下之資產悉數移轉於自己之名下 ,經陳發萬提出告訴,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 結提起公訴;另被告為萬新公司之股東,對公司營運狀況及 資產有權了解,詎原告出席股東會後,發現原告所制作之九 十二年度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其中營業收入為 233,885元,而薪資支出為350,210元,佔營業收入之150%, 而已支出之薪資依法應辦理扣繳申報,竟自行調整為261,609 元,刪除88, 610元,不知其依據為何?再者,文具用品、運



費、廣告費、折舊、投資損失等均刪除為0,全年損失3,245 ,830 元調整後為29,791元,帳簿亦未放在公司供股東查閱 ,原告之作為使公司股本充滿疑慮;又原告以整修廠房向台 灣銀行貸款3,000,000元,顯見公司不僅無法好好經營,如 此方式經營,再多股本也會賠光,如此行逕,再再均使被告 及其他股東無奈,被告對原告之行徑說出內心感受,並無侵 害其人格權之故意等語,資為抗辯。
肆、經查:
一、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 ㈠蘋果日報於93年12月17日A16法庭版報導:「:::甲○ ○(被告)昨特地到銀行查詢,發現弟弟(原告)竟早已 申請貸款,她氣急敗壞地說:『爸爸辛苦建立的貨運王國 ,就快要被弟弟淘空。身為陳家的一分子,又曾和父親打 拼30年的我們,實在很痛心」,並刊登原告之照片,其內 容如本院卷第30頁之剪報所示。
㈡前開報導內容所登刊之原告照片,並非被告提供給蘋果日 報之記者丙○○。
㈢原告教育程度為嶺東商專,被告教育程度為豐原商職畢業 。原告經營貨運業,為憲國、萬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萬 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被告職業為家管。原告年收入一百多萬元。 二、蘋果日報於93年12月17日A16法庭版報導:「:::甲○ ○(被告)昨特地到銀行查詢,發現弟弟(原告)竟早已 申請貸款,她氣急敗壞地說:『爸爸辛苦建立的貨運王國 ,就快要被弟弟淘空。身為陳家的一分子,又曾和父親打 拼30年的我們,實在很痛心」,此為兩造所不爭,被告雖 否認曾為上開陳述,惟證人即蘋果日報之記者丙○○於本 院證稱:「:::甲○○很懂會計,表示公司的帳目有些 不清楚,弟弟在外面成立公司,公司裡面的錢往外挪出去 ,甲○○指著帳簿說著:『有些帳有問題,希望我的弟弟 能解釋清楚』。當時甲○○是有指出整個資金都被乙○○ 挪用到另外一家公司,原來的公司就像一個空殼子一樣, 乙○○還僱用很多人在他爸爸的公司領薪水,但實際上沒 有在他爸爸的公司做事」、「有提到乙○○有把資金挪用 出去,還僱用一些人領公司薪水」等語,證人丙○○上開 所證,固與報導之內容不儘相符,惟上開報導見報之時間 為93年12月17日,而證人丙○○到就本件作證之為則94年7 月28日,兩者時間相隔已有半年以上,以人之記憶能力而 論,自無法逐字重現被告甲○○接受採訪當時之遣詞用字 ,且證人丙○○撰寫報導之時間距採訪之時間較為相近,



衡情論理,被告甲○○接受採訪時所述之內容,應以報導 之內容為可信,被告辯稱報導之內容非其所述云云,並非 可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法 上名譽權之侵害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如其行 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 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被告對媒體記者指陳「爸爸辛 苦建立的貨運王國,就快要被弟弟淘空。:::」等語, 其內容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屬故意對 於原告名譽侵害之行為。
三、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 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 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 護,法律並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九號解釋已揭櫫明確。刑法第三 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 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 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之一致性,上開刑法 之概念於民事個案中亦應予以考量;所謂「可受公評之事 」,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於 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 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 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即其 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之範圍。被告雖主張原告以 不法之手段,將兩造之父陳發萬名下之資產悉數移轉於自 己之名下,經陳發萬提出告訴,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惟上開事件即使陳發萬之指述為 真,亦屬股東間股權歸屬之爭議,尚無法據以指稱原告淘 空公司;至於九十二年度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本院卷第19頁)之營業收入、薪資支出、文具用品、運 費、廣告費、折舊、投資損失等項目均經依法自行調整, 全所得由亦-3,245,830元依法自行調整為+29,791元等等, 係依租稅法規配合「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所進行之調整(見九十二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被告既曾參與公司經營,並熟知公司會計事務,亦不致 因營利事務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記載,即對原告淘空公司



產生聯想;另萬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固然 決議通過向銀行借貸(本院卷第21頁),惟公司利用財務 槓桿進行借貸,係屬公司經營之正當行為,亦難據此即認 原告對公司進行淘空。被告據以指稱原告涉及淘空行為, 並非評論中肯、不偏激之言論,並已逾必要之範圍,依法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 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 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 定之。本件原告教育程度為嶺東商專畢業,被告教育程度 為豐原商職畢業,原告經營貨運業,為憲國、萬國交通股 份有限公司、萬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福投資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職業為家管,此為兩造所不 爭,原告雖為上開三家公司之負責人,所屬公司均係封閉 性之家族公司,而被告雖指涉:「爸爸辛苦建立的貨運王 國,就快要被弟弟(原告)淘空:::」等語,並透過記 者丙○○之報導經由蘋果日報廣為傳佈,對於原告之社會 評價雖不免產生貶損,惟該報導之標題載明「中縣貨運世 家姊弟爭產 父生前控兒侵佔 三姊妹告弟掏空」等語( 本院卷第6頁),亦已明確指出事涉爭產之糾紛,閱報者 對於指控之一方所為之指述,亦當不致於全無質疑而照單 全收,對於原告名譽之影響,並非至鉅(對原告之信用則 並無影響),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請求非產財上之損害 賠償600,000元核屬過高,應以100,000元為適當。 五、依據前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 給付1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3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淮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無所依附,應一併駁回之。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萬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