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建聰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9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2月12日至15日向大發農場購 買栽培之香菇太空包220,000包,每包新臺幣(下同) 6.8元,平均種值在香菇寮之上、下區。然於92年7月2 日,因被告陸軍74通信兵群中興嶺營區排水設施及圍牆 興建不當,營區下雨積水達一尺餘深,致圍牆無法承受 水壓而倒塌60.5公尺(下稱系爭圍牆),壓毀原告所有 之香菇寮,營區積水亦沖毀香菇寮下區部分,致原告所 栽培之太空包流失110,000包,損失金額共計748,000元 ;且香菇寮外圍鐵架之修復費用150,000元,爰依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 受損害898,000元。
(二)被告營區面積數百公頃,四周又築以圍牆,營區內之排 水僅靠西側二個寬度68公分,長度79公分之排水孔與圍 牆外之排水溝相通,若雨量稍大排水不及,整個營區即 變成一個大蓄水池,且營區西北側(即系爭圍牆部分) 地勢最低,若營區積水,則積水水壓全集中在該處,被 告設置建造圍牆時,未考慮營區地形地勢及排水設施不 良,圍牆地基僅以石頭砌駁坎建造而成,並無鋼筋支撐 ,致系爭圍牆於營區積水時,根本無法承受水壓而倒塌
,被告營區排水設施及圍牆設置顯有欠缺。再者,被告 營區圍牆最西側部分於90年7月29日桃芝颱風時倒塌, 嗣重建時圍牆地基改成鋼筋混擬土建造,本次93年7月2 日敏督利颱風所造成之水災(以下稱七二水災),該重 建部分之圍牆即未倒塌;崗哨往南側之圍牆5.8公尺, 於85年7月31日賀伯颱風時亦曾倒塌並重建。93年7月2 日雨量雖然比較大,但新社鄉永源村並未因此淹水,村 裡居民之農作物受損,是被雨打壞。綜上,被告辯稱系 爭圍牆之倒塌是因天災不可抗力,實為卸責之詞。 (三)系爭圍牆倒塌時,被告營區劉世明中校及證人丁○○至 現場查看,所有香菇太空包及籃子均被沖至北側及外面 ,另有現場照片可證原告在香菇寮西側栽種之香菇110, 000包已全部毀損。
(四)證人戊○○到庭證稱原告確實於93年2月十幾日向其購 買香菇太空包22萬包,每包售價為6.8元,而香菇太空 包進貨至採收須約四個半月至五個半月,然原告剛要採 收時,香菇太空包即被被告營區之積水沖走。故香菇太 空包毀損時並未逾採收期,仍具有經濟價值。
(五)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89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抗辯:
(一)93年7月2、3日台中縣新社鄉之降雨量為歷年罕見,依 中央氣象台台中氣象站93年逐日雨量資料記載,7月2日 雨量為267.5毫米,7月3日為308.5毫米,相較於同年其 他日期之降雨量多為幾十毫米,顯見當時雨量驚人,短 時間所累積大量雨水,無法順利排洩,造成嚴重積水, 水深及腰,系爭圍牆不堪負荷,發生倒塌情事,乃天災 不可抗力所致,並非被告對圍牆之管理或使用有何不當 ,自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另否認營區圍牆有倒塌過 三次,營區於86年間興建完成,並於87年間進駐,故並 無於賀伯颱風時圍牆倒塌乙事。
(二)被告就因應七二水災致系爭圍牆倒塌事件,已盡緊急處 置及善後救災之能事,並無不當之處,有該事件調查報 告可考:「壹、事件經過:一、93年7月3日(星期六) 0850時…砲場積水逾20公分,油庫週邊地區積水已至膝 蓋…,連長隨即向營長王立文中校回報。二、營長王立 文中校獲報後鑑於雨勢持續加劇,營區積水已流向油庫 及停車棚附近匯流,遂率領…儘量清除排水孔堵塞雜物
,減輕圍牆壓力。三、0910時許,雨勢驟劇愈加猛烈, 圍牆排水孔排洩不及,油庫區水深及腰,圍牆遂應聲而 倒約60公尺範圍。貳、處理情形:中興嶺營區北面圍牆 倒塌…派出衛兵警戒。倒塌圍牆亦造成緊臨營區附近邊 上香菇寮黑紗網損壞,緊急連絡業主甲○○…允諾俟天 候穩定必儘速協助修復損壞部份,清除道路。處長劉中 校並於7月3日當日下午1600時許與新社鄉公所民政課長 徐課長聯繫,俾利後續與民眾協商修復事宜。7月3日( 星期六)下午1630時指揮官陳健聰上校…協調受災後軍 方相關後續處理事宜。…7月3日起至6日派遣兵力約250 人次,協助受損農戶清理災損。7月8日…並由五二工兵 群實施路面清除作業,完成道路通行。參、災損形成原 因:本次水災雨勢猛烈且長,短時間匯集龐大水量,造 成圍牆不勝負荷之主因。本營區地勢南高北低,東高西 低…中興嶺地區及營區外南側面水利局大溝,因雨勢過 大溢出,匯集流入營區北方倒塌處,無法排除。查以上 均非人力所能抗拒。」
(三)香菇之採收最多採收到四、五月間,之後栽種新的香菇 ,故認為七二水災當日,原告之太空包應該已經採收過 了。另原告雖提出大發農場之出貨證明書為證,然出貨 證明書是私文書,非統一發票,無法證明戊○○確實於 93年2月間出賣香菇太空包給原告,且無法提出送貨資 料或送貨單,因此質疑香菇太空包非依出貨證明書所載 日期出貨。
(四)並聲明:⑴原告之訴;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法官使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
(一)被告之中興嶺營區於93年7月2日因北側圍牆倒塌約60. 5公尺,營區內之積水自圍牆倒塌處流出,沖毀位在營 區下方之原告所有之香菇寮。
(二)原告香菇寮受損整修情形,其項目如證人丙○○所提明 細表所示,兩造同意修護費用以75,000元計算。 (三)原告香菇寮分東西兩側栽種香菇,共栽種香菇太空包22 0,000包,西側栽種數量為110,000包。 (四)原告購入之太空包,每包價格為6.8元。 二、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營區圍牆倒塌,是否因設置或保管欠缺所致? (二)原告香菇寮西側栽種之110,000包香菇太空包,是否全 部受損?
(三)原告遭沖毀之太空包,是否已經過採收期而不具經濟價 值?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營區圍牆倒塌,是否因設置或保管欠缺所致? (一)系爭倒塌圍牆,依原告提出於圍牆倒塌當時所拍攝之現 場照片觀之,被告營區因地勢高於原告之香菇寮及香菇 寮前方道路,被告乃在營區地○○道路地面之高度差距 間以石塊混合水泥砌築駁坎,再於駁坎上方以磚塊、水 泥及細石粒砌築圍牆,而磚塊圍牆內及圍牆與駁坎間則 未以鋼筋加強固定。又本院於94年5月5日至被告營區現 場勘驗,系爭倒塌圍牆已經修復,新建圍牆之地基以鋼 筋混凝土建造,其下方每隔二公尺設置直徑二十四公分 之排水孔;與前述倒塌圍牆相同構造而未倒塌之舊圍牆 ,其下方每二公尺設置直徑約五公分之排水孔。另兩造 於勘驗現場確認:被告營區之圍牆最西側部分,於90年 7月29日桃芝颱風時曾經倒塌曾建,地基使用鋼筋混凝 土建造,本次七二水災並未倒塌;西北側是營區地勢最 低的部分,東南側地勢最高等情。另本院勘驗被告營區 之排水系統如下:緊鄰圍牆道路的下方有排水溝,營區 的排水溝與營區外的排水溝相通,營區之排水口寬度為 68公分,長度為79公分;倒塌圍牆往南二十公尺有排水 溝,該排水溝環繞被告營區○設於○路兩側,圍牆並未 設置排水溝,是靠圍牆之排水孔排水,營區西北側地勢 最低,水勢會往該處匯集;營區西側中間位置也設有與 北側相同的排水孔。而被告乙○○○○○○○劉世明中 校陳述:營區的排水就靠西側的這二個排水孔將水排到 營區外的排水溝,如果營區外面的排水溝水位太高,則 營區的水將無法排出。原告訴訟代理人則陳述:營區的 排水孔較圍牆外的排水溝為高。而營區之排水孔與圍牆 外之排水溝之高度差,則如現場拍攝之排水孔照片所示 。以上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在卷可憑。
(二)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 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 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 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此乃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蓋 以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如有欠缺,即隱藏 加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故所有人對於土地上之工作物, 應善盡必要注意以維護其安全,並防免損害之發生,此 為工作物所有人應盡之社會安全義務。而依該規定之法
律要件觀之,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為過失責任,並非危 險責任,僅是舉證責任反置而已。換言之,只要因工作 物之保管或設置有欠缺而致他人權利受損,法律即推定 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因此工作物所有人如能反證其防 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時,自可免責。茲查: ⒈被告之中興嶺營區於93年7月2日因北側圍牆倒塌約60 .5 公尺,營區內之積水自圍牆倒塌處流出,沖毀位 在營區下方之原告所有之香菇寮,為兩造所不爭執。 又參酌被告對七二水災致系爭圍牆倒塌所為之調查報 告:「壹、事件經過:…二、營長王立文中校獲報後 鑑於雨勢持續加劇,營區積水已流向油庫及停車棚附 近匯流,遂率領…儘量清除排水孔堵塞雜物,減輕圍 牆壓力。三、0910時許,雨勢驟劇愈加猛烈,圍牆排 水孔排洩不及,油庫區水深及腰,圍牆遂應聲而倒約 60 公尺範圍。…」等內容,可以確認系爭圍牆是因 其排水孔排洩積水不及,以致無法承受巨大水壓而倒 塌。
⒉依中央氣象台台中氣象站93年逐日雨量資料記載所示 ,93年7月3日雨量為308.5毫米,當日雨勢鉅大,固 可想像。但被告營區之地勢南高北低,東高西低,四 週又築有圍牆,於遇豪大雨時,營區排水系統無法消 化之水量,勢必匯集在營區之西北側。而因西北側築 有圍牆,該圍牆若未設置排水機能良好之排水孔逕將 積水排出圍牆外,則被告營區即形成類如向西北側傾 斜之大蓄水池。又台灣地區每年夏季常有颱風侵襲, 而颱風挾帶豪大雨量則屬常見。被告於興建該營區時 ,自應考慮營區四週須砌築圍牆及地勢高低不平之特 性,並參酌颱風季節常挾帶豪大雨量之氣候因素,除 於營區內設置固有之排水系統外,因營區四週圍牆阻 隔水勢自然溢流,會因而加劇營區內積水之快速性, 故於四週圍牆(尤其是西北側部分),亦應強化其堅 固性及排水功能,如此始能認為被告就營區圍牆之設 置並無欠缺。
⒊惟查,系爭倒塌圍牆是以磚塊砌成,其磚塊圍牆內及 圍牆與駁坎間未以鋼筋加強固定,且該倒塌圍牆僅於 下方每二公尺設置直徑約五公分之排水孔,已如前述 。該倒塌圍牆之結構強度與排水功能顯有不足,以致 無法及時排除積水,且無法承受巨大水壓,因而終至 倒塌。而此設置上之欠缺,被告並非不可預見及適時 改善,此由系爭圍牆倒塌後,其新建圍牆改以鋼筋混
凝土建造地基,圍牆下方每隔二公尺加大設置直徑二 十四公分之排水孔;及被告營區圍牆最西側部分,在 90年7月29日桃芝颱風時曾經倒塌曾建,地基使用鋼 筋混凝土建造,本次七二水災並未倒塌等情亦得確認 。
(三)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營區圍牆倒塌,是因其設置 有所欠缺所致。
二、原告香菇寮西側栽種之110,000包香菇太空包,是否全部 受損?
證人丁○○於94年5月5日勘驗時具結證稱:「倒塌當天中 午我到現場看大空包及籃子都被水沖到北側或是沖出香菇 寮。」另被告乙○○○○○○○劉世明中校於勘驗期日亦 自承:「牆壁倒塌當時我有到現場,看到香菇太空包及籃 子都被沖到北側及外面。」並參諸原告提出之香菇包遭沖 毀之照片綜合以觀,原告香菇寮西側栽種之110,000包香 菇太空包,應已全部損毀。
三、原告遭沖毀之太空包,是否已經過採收期而不具經濟價值 ?
原告遭沖毀之太空包,是於93年2月間向戊○○購買,該 香菇太空包約可採收五次,最後採收時間約為93年9月或 10月,已據證人戊○○具結證述明確。被告雖以香菇每年 最多只採收到四、五月置辯,但查:原告遭沖毀之香菇太 空包,是依通常栽種方式放置在香菇寮內,依經驗法則推 斷,應認為該香菇太空包尚在生長或採收期間內。被告主 張原告依通常栽種方式放置在香菇寮內之太空包已不具經 濟價值,自應就此變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被告僅泛言香 菇每年最多只採收到四、五月,但對此並未提出任何佐證 資料,故所辯自無可採。從而原告遭沖毀之太空包,應認 為尚在採收期內而具有經濟價值。
四、被告營區北側圍牆因設置有欠缺而倒塌,營區內之積水自 圍牆倒塌處流出,沖毀位在營區下方之原告所有之香菇寮 ,以致香姑寮西側栽種之110,000包香菇太空包全數損毀 ,香菇寮亦受有損害,原告因而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核屬有據。而原告就香菇 太空包損失部分,是以每一太空包進價6.8元為計算,即 僅以太空包成本計算其損失額(即未計入太空包生產收益 之損失),核無不當,準此計算結果,該部分之損失金額 為748,000;另香菇寮受損之整修費用,兩造合意以75,00 0元計算,合計原告之損害金額為823,000。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82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
9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各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於 原告勝訴部分(即主文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 ),經核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 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 ,應予駁回。
肆、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 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