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826號
TCDV,94,訴,1826,200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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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26號
原   告 正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6樓之
被   告 華訊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7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7月26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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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訊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