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 告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7日 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95,298元,此 項裁定已於94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