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675號
TCDV,94,訴,1675,200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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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夏明輝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第 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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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