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晉旭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零貳萬貳仟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丁○○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晉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旭公司)於 民國(下同)92年8月6日簽訂約定書予原告,並依據約定書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期日向原告借款計5筆,分別約定借款 期間、利率皆如附表所示。其中除第一筆借款之還款方式為 每月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其餘借款均為每月繳息,本金到 期時一次清償。且均約定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 金。又被告乙○○、丁○○於93年5月6日簽立保證書,並保 證被告晉旭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一切債務,以本金 800萬元為限額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詎被告晉旭公司第一筆借款自93年12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本息,經原告再三催繳仍未清償,並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 定,停止或遲延履行一部債務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其餘借款部分亦自9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 繳息,則依約定書第5條第6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 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故被告晉旭公司 應即償還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暨違約金,而被告乙○○、 丁○○既係被告晉旭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本於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原告自得向其請求連帶給付。為此,依消費借貸契
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晉旭公司、乙○○、丁 ○○連帶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方面:對於原告所主張前開事實不爭執,並願意給付原 告前開請求之金額,亦即對於原告之前開請求(即訴訟標的 )逕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原告前開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表明願意 如數給付(見本院94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被告顯 已就系爭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晉旭公司、乙○○、丁○○連 帶給付5,022,002元之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按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被告之認諾 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就前開判決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項、第384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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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原借款本金│借款起迄日│ 約定利率 │ 現欠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
│ 1 │3,000,000 │92.08.07 │按基準利率3.33% │2,200,000 │自93年12月7 │自94年1月8日起│
│ │ │ 至 │加3.55%計算,目 │ │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
│ │ │97.08.07 │前為年利率6.88% │ │止,按年息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並於每年1月、4│ │分之6.7計算 │部分,按上開利│
│ │ │ │月及10月21日,依│ │。 │率之1成,逾期 │
│ │ │ │貴行基準利率變動│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而調整,並自調整│ │ │,按上開利率之│
│ │ │ │日起按調整後的年│ │ │2成計算。 │
│ │ │ │利率計算。 │ │ │ │
├──┼─────┼─────┼────────┼─────┼──────┼───────┤
│ 2 │580,000 │93.08.16 │按基準利率3.09% │462,002 │自94年1月5日│自94年2月6日起│
│ │ │ 至 │加2%計算,目前為│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
│ │ │93.11.27 │年利率5.09%,並 │ │,按年息百分│期在6個月以內 │
│ │ │ │於每年1月、4月及│ │之5.15計算。│部分,按上開利│
│ │ │ │10月21日,依貴行│ │ │率之1成,逾期 │
│ │ │ │基準利率變動而調│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整,並自調整日起│ │ │,按上開利率之│
│ │ │ │按調整後的年利率│ │ │2成計算。 │
│ │ │ │計算。 │ │ │ │
├──┼─────┼─────┼────────┼─────┼──────┼───────┤
│ 3 │600,000 │93.09.02 │ 同上 │600,000 │自93年12月1 │自94年1月2日起│
│ │ │ 至 │ │ │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
│ │ │93.12.08 │ │ │止,按年息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 │分之5.15計算│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之1成,逾期 │
│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 │,按上開利率之│
│ │ │ │ │ │ │2成計算。 │
├──┼─────┼─────┼────────┼─────┼──────┼───────┤
│ 4 │570,000 │93.09.02 │ 同上 │570,000 │自93年12月2 │自94年1月3日起│
│ │ │ 至 │ │ │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
│ │ │93.12.08 │ │ │止,按年息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 │分之5.15計算│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之1成,逾期 │
│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 │,按上開利率之│
│ │ │ │ │ │ │2成計算。 │
├──┼─────┼─────┼────────┼─────┼──────┼───────┤
│ 5 │1,190,000 │93.09.03 │ 同上 │1,190,000 │自94年1月3日│自94年2月4日起│
│ │ │ 至 │ │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
│ │ │94.01.17 │ │ │,按年息百分│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 │之5.15計算。│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之1成,逾期 │
│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 │,按上開利率之│
│ │ │ │ │ │ │2成計算。 │
├──┼─────┼─────┼────────┼─────┼──────┼───────┤
│合計│ │ │ │5,022,0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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