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878號
TCDV,94,補,878,2005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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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甲卯○
      甲辰○
      天○○
      亥○○
      甲C○
      甲E○
      甲戌○
      Z○○
      R○○
      甲子○
      黃○○
      玄○○
      甲丁○
      甲庚○
      t○○
      a○○
      e○○
      D○○
      戊○○
      甲F○
      甲 丙
      丁○○
      甲寅○
      b○○
      S○○
      V○○
      酉○○
      u○○
      甲M○
      J○○
      己○○
      j○○
      C○○
      丙○○
      地○○
      g○○
      p○○
      戌○○
      甲H○
      甲乙○
      甲M○
      甲N○
      午○○
      甲D○
      X○○
      甲宙○
      甲I○
      宙○○
      i○○
      甲申○○住台中市○
      林秋月
      F○○
      K○○
      未○○
      丑○○
      甲天○
      宇○○
      d○○
      甲宇○
      庚○○
      甲K○
      v○○
      U○○
      x○○
      P○○
      q○○
      T○○
      W○○
      c○○
      辰○○
      甲未○
      m○○
      甲地○
      子○○
      甲B○
      y○○
      f○○
      甲L○
      A○○
      癸○○
      L○○
      卯○○
      E○○
      N○○
      甲酉○
      l○○
      k○○
      甲○○
      鄧秀霞
      z○○
      乙○○
      o○○
      辛○○
      h○○
      甲丑○
      H○○
      n○○
      壬○○
      申○○
      O○○
      甲壬○
      M○○
      甲己○
      甲午○
      r○○
      Q○○
      甲玄○
      Y○○
      甲辛○
      甲甲○
      甲巳○
      甲亥○
      甲A○
      甲癸○
      s○○
      w○○
      I○○
      甲J○
      G○○
      甲玄○
      寅○○
      甲戊○
      甲G○
      巳○○
      甲黃○
      留子怡
      B○○
      甲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
8,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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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