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78號原 告 甲卯○ 甲辰○ 天○○ 亥○○ 甲C○ 甲E○ 甲戌○ Z○○ R○○ 甲子○ 黃○○ 玄○○ 甲丁○ 甲庚○ t○○ a○○ e○○ D○○ 戊○○ 甲F○ 甲 丙 丁○○ 甲寅○ b○○ S○○ V○○ 酉○○ u○○ 甲M○ J○○ 己○○ j○○ C○○ 丙○○ 地○○ g○○ p○○ 戌○○ 甲H○ 甲乙○ 甲M○ 甲N○ 午○○ 甲D○ X○○ 甲宙○ 甲I○ 宙○○ i○○ 甲申○○住台中市○ 林秋月 F○○ K○○ 未○○ 丑○○ 甲天○ 宇○○ d○○ 甲宇○ 庚○○ 甲K○ v○○ U○○ x○○ P○○ q○○ T○○ W○○ c○○ 辰○○ 甲未○ m○○ 甲地○ 子○○ 甲B○ y○○ f○○ 甲L○ A○○ 癸○○ L○○ 卯○○ E○○ N○○ 甲酉○ l○○ k○○ 甲○○ 鄧秀霞 z○○ 乙○○ o○○ 辛○○ h○○ 甲丑○ H○○ n○○ 壬○○ 申○○ O○○ 甲壬○ M○○ 甲己○ 甲午○ r○○ Q○○ 甲玄○ Y○○ 甲辛○ 甲甲○ 甲巳○ 甲亥○ 甲A○ 甲癸○ s○○ w○○ I○○ 甲J○ G○○ 甲玄○ 寅○○ 甲戊○ 甲G○ 巳○○ 甲黃○ 留子怡 B○○ 甲O○共 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8,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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