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827號
TCDV,94,補,827,200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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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鏢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義敏
被   告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經濟
  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及捷茂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77,69
  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7,3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332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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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