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鏢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義敏
被 告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經濟
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及捷茂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77,69
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7,3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332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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