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名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 四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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