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44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代 表 人 潘衛民
代 理 人 李純純
范存輝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3年12月15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
裁60-ZD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
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
裁60-BF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
裁60-ZB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D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
裁60-ZD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E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
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
裁60-CG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E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中監違字第裁60-ZD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BF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B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D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D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E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CG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E0000000號處分均撤銷。甲○○○○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國道 公路警察局第五岡山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台北 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高雄市交通大隊第二分隊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二警察隊造橋分隊等,分別舉發受處分人所有之YY-4 451及YY-4422號自小客車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地點,有如附 表所載之違規行為,異議人依指定之日期前到案申請轉責高 雄市交通事件裁處所管轄之駕駛人洪惠瑗,駕駛人洪惠瑗於 93年11月25日至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申訴,高雄市交 通事件裁決處於93年12月1日以高市交裁字第0930037946號 函退回轉責車主即本件受處分人,本站遂於93年12月15日以 60-ZD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 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
違字第裁60-BF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 中監違字第裁60-ZB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D0000000 號、中監違字第裁60-ZD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E000 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Z H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60-CG0000000號、中監違字第裁 60-ZE0000000號裁決書,共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38300 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云云 。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 司則以:格上與裕昌建國廠出車人王章騰聯繫,確實為洪惠 瑗小姐填寫汽車出租車無誤,申訴筆跡簽名與出租車簽名相 似,確實為洪小姐承租車輛期間之違規,爰聲明異議等語。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 人新臺幣3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 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處1千2百元以上2 千4百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40條第1項亦已明定,若駕駛人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者,如係汽車,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期限內繳 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1千7百元。再按汽車駕駛人轉彎 時,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2百元以上6百元以 下罰鍰,同條例第48條第2款亦有明文。又逕行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 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 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 期,處罰機關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處 罰該汽車所有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 理細則第24條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關於上揭之違規案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 條第1項、第48條第2款、第33條第1項,均係處罰汽車駕駛 人。雖因洪惠瑗申訴改而列汽車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然受處 分人陳稱:本件上該車輛於各該違規期間均由洪惠瑗承租,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出租單(租賃契約書)C31835 8、C318360、C318363及洪惠瑗駕駛執照影本為證,並經證 人即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王章騰證稱:前開汽車出租 單(租賃契約書)除編號C318363號出租單,車號YY─445 1號車輛洪惠瑗並未還車,係由其經自行查詢領回車輛,故 洪惠瑗未於承租人確認簽名欄簽名外,洪惠瑗皆於每次借車 時在汽車出租欄上簽名,還車時在記載還車時間、里程後, 在確認簽名欄簽名等情明確(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
交聲字第23號交通事件卷宗之庭訊筆錄)。此外,經本院核 對上揭汽車出租單上「洪惠瑗」簽名,其硬筆書寫之筆順、 運轉方式、字跡間隔,均與證人洪惠瑗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4年1月28日訊問筆錄及卷附書寫姓名10次上所書寫之簽名 「洪惠瑗」相符;再者,前開3份汽車出租單之承租人確認 簽名欄之墨水皆有明顯不同,足徵3份出租單上之簽名並非 一次簽名完成。顯見洪惠瑗於93年11月25日向高雄市交通裁 決處陳述其僅於91年11月經其友人林自亨借駕照向受處分人 租賃車輛,其後未再向受處分人租賃前開車輛及編號C31835 8、C318360、C318363號汽車出租單係證人王章騰事後要求 其一次補簽云云,均非可採。則受處分人陳稱分別將其所有 之YY─4451號小客車於92年4月7日中午12時12分起至同年 4月25日晚上7時30分止、同年4月30日中午12時10分起至同 年8月11日中午12時30分止,及YY─4422號小客車於92年2 月8日下午6時4分起至92年4月7日上午11時58分止,均出租 予洪惠瑗使用,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件逕行舉發之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難認異議人有歸責事由,自亦無從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科以處罰。原處分未予詳 查,仍以受處分人為對象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受處分 人就附表所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各該處分,併為受處 分人不罰之諭知。
六、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如要處罰車 輛所有人,必需有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之事由;汽車運輸業 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 應「驗明租車人駕駛執照內所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駛執 照號碼、及准駕車車類相符後,始得填製汽車出租單連同出 租車輛交付租車人」;第101條第1項第4款並規定汽車出租 單應告知承租人「租賃期間所駕駛車輛違反法令規定或車輛 發生失竊、毀損或肇事事故之通告及責任承擔。」本件受處 分人交付租車人洪惠瑗時已驗明駕駛執照之內容並影印租車 人「洪惠瑗」之身分證明文件,此有「洪惠瑗」之身分證影 本及駕駛執照影本在卷可證,且於異議人所提出經「洪惠瑗 」簽名之租車契約約定事項第7條中亦已明文告知租車人「 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應隨車攜帶本汽車出租單及行照以供查驗 ;若發生任何駕籍違規及違規停車,或違反交通規則所受之 罰款、過橋費、停車費及其他類似之法定費用及行照、牌照 被扣之營業損失,概由承租人負擔」,則「洪惠瑗」承租車 號YY─4451及YY─4422號小客車,於附表所列之時、地 違規行駛,並為警舉發,此部分應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他有權 處分之機關依法裁處,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月 日附表:
(一)車號YY-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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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時間│地 點│違規內容│觸犯法條│舉發單位│裁決書 │裁決處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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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1.11.28│國道一│在高速公│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下午3時6│號241 │路超速行│處罰條例│警察局第│第60-ZD0│幣3000元│
│ │分 │公里北│駛 │第33條第│四隊 │307890號│ │
│ │ │向 │ │1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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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2.4.13 │國道一│未依規定│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下午4時5│號367 │車道行駛│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8分 │公里30│(任意穿│條例第33│五隊岡山│E0000000│ │
│ │ │0公尺 │越槽化線│條第1項 │分隊 │號 │ │
│ │ │南向 │) │ │ │ │ │
├─┼────┼───┼────┼────┼────┼────┼────┤
│三│92.4.23 │國道三│在高速公│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上午11時│號358 │路超速行│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16分 │公里北│駛 │條例第33│八警察隊│H0000000│ │
│ │ │向 │ │條第1項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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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92.4.23 │國道三│在高速公│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上午11時│號284.│路超速行│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57分 │1公里 │駛 │條例第33│八警察隊│H0000000│ │
│ │ │北向 │ │條第1項 │ │號 │ │
├─┼────┼───┼────┼────┼────┼────┼────┤
│五│92.5.6下│台十五│駕駛人行│道路交通│台北縣政│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午4時39 │線14.5│車速度,│管理處罰│府警察局│第裁60-C│幣1700元│
│ │分 │公里處│超過規定│條例第40│交通隊 │G0000000│ │
│ │ │北向 │之最高時│條第1項 │ │ 號 │ │
│ │ │ │速未滿20│ │ │ │ │
│ │ │ │公里 │ │ │ │ │
├─┼────┼───┼────┼────┼────┼────┼────┤
│六│92.5.28 │國道一│在高速公│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上午6時4│號342 │路超速行│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0分 │公里10│駛 │條例第33│五隊岡山│E0000000│ │
│ │ │0公尺 │ │條第1項 │分隊 │號 │ │
│ │ │南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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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車號YY-4422
┌─┬────┬───┬────┬────┬────┬────┬────┐
│ │發生時間│地 點│違規內容│觸犯法條│舉發單位│裁決書 │裁決處分│
│ │ │ │ │ │ │ │ │
├─┼────┼───┼────┼────┼────┼────┼────┤
│一│92.3.3中│國道三│在高速公│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午12時26│號307.│路超速行│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分 │6公里 │駛 │條例第33│八警察隊│H0000000│ │
│ │ │北向 │ │條第1項 │ │號 │ │
├─┼────┼───┼────┼────┼────┼────┼────┤
│二│92.3.3中│國道三│在高速公│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午12時46│號284.│路超速行│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分 │1公里 │駛 │條例第33│八警察隊│H0000000│ │
│ │ │北向 │ │條第1項 │ │號 │ │
├─┼────┼───┼────┼────┼────┼────┼────┤
│三│92.3.10 │國道三│在高速公│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下午1時3│號307.│路超速行│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5分 │6公里 │駛 │條例第33│八警察隊│H0000000│ │
│ │ │北向 │ │條第1項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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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92.3.16 │高市民│不依標誌│道路交通│高雄市交│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下午3時2│族、九│標線號誌│管理處罰│通大隊第│第裁60-B│幣600元 │
│ │0分 │如路口│指示(7-│條例第48│二分隊 │F0000000│ │
│ │ │ │22時禁止│條第2款 │ │號 │ │
│ │ │ │左轉) │(裁決書│ │ │ │
│ │ │ │ │贅引第一│ │ │ │
│ │ │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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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92.3.26 │國道三│在高速公│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上午9時4│號284.│路超速行│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9分 │1公里 │駛 │條例第33│八警察隊│H0000000│ │
│ │ │北向 │ │條第1項 │ │號 │ │
├─┼────┼───┼────┼────┼────┼────┼────┤
│六│92.3.26 │國道一│在高速公│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上午11時│號140 │路超速行│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7分 │公里北│駛 │條例第33│二警察隊│B0000000│ │
│ │ │向 │ │條第1項 │造橋分隊│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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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92.3.28 │國道一│未保持行│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上午10時│號268 │車安全距│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48分 │公里北│離(時速│條例第33│四隊 │D0000000│ │
│ │ │向 │92公里,│條第1項 │ │號 │ │
│ │ │ │應保持46│ │ │ │ │
│ │ │ │公尺,實│ │ │ │ │
│ │ │ │距不足)│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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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92.3.31 │國道一│在高速公│道路交通│國道公路│中監違字│罰鍰新台│
│ │下午2時2│號241 │路超速行│管理處罰│警察局第│第裁60-Z│幣3000元│
│ │0分 │公里北│駛 │條例第33│四隊 │D0000000│ │
│ │ │向 │ │條第1項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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