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757號
TYDV,94,除,757,2005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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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捷富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8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5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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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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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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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中壢分行 │94年3月31日 │727,768元 │EE一000九五│ │
│1 │司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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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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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富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