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鴻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8 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772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 國94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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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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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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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鴻宇科技有限公司牛│聯邦銀行南崁分行 │93年12月31日 │73,500元 │UC0000000 │ │
│1 │培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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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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