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684號
TYDV,94,除,684,2005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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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8 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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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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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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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四五一一 │普通股 │1 │1000│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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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四五一二 │普通股 │1 │1000│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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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一四五一三 │普通股 │1 │1000│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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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