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產權移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058號
TYDV,94,訴,1058,200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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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宏國真愛(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區分所有權人產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仍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購(宏國真愛)房屋之公設與 建商廣告不符及未將地下室避難室停車位移交管理委員會,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第58條、嚴重違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 有權益。」云云,因原告未敘明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為何 ,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0日函知應於收受通知後3 日內補 正「應受判決事之聲明為何?」,原告已於同年6 月3 日收 受通知,惟逾期未予補正,經本院再於94年7 月25日裁定原 告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 8 月1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詎原告逾期 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原告起訴既不合程式,且未予補正, 其訴顯然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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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