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34號
原 告 日升美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婕羚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1,512,29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04
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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