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第一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宏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玉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勝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 度裁全字第二一五七號),本院僅係受理擔保提存及執行該 假扣押事件之法院而已,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四年 度執全字第一七三七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說 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 記 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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