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4年度,8468號
TYDV,94,票,8468,200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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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8468號
聲 請 人 百花紅大酒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中央塗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惟本票經記載發 票地,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查該二紙本票之發票地係位於台北市萬華區,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雪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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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花紅大酒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塗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