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660號
原 告 世樺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訴訟代理人 藍美月
張文典
被 告 大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佳
訴訟代理人 林娜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0月12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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