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51號
TYDV,93,訴,551,200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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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5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盛芸珍
被   告 己○○○
      戊○○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劉 嵐律師
被   告 龍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被告己○○○應就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十八日兩次自國 泰世華銀行代黎帥君提領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現款係 作何用途?以及該五百萬元有無交還黎帥君?等事項予以答 辯說明,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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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