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六巷二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洲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何燕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