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254號
TYDM,94,訴,1254,200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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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12日上午11時
許,在本院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 玖月。緩刑伍年。
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偽造「丙○○」署名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因知悉其鄰居乙○○、丙○○夫妻平日甚少居住於桃 園縣桃園市○○街五十之十七號十樓之住宅,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晚 間二十時許,由自己桃園市○○街五十之十六號十樓住處以 攀爬後院未鎖之窗戶進入乙○○、丙○○前開住處之內,竊 取乙○○、丙○○所有置於該處屋內之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 一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萬 泰銀行信用卡二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 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舊五十 元紙鈔約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金戒指三枚、撲滿一個( 內有約一萬二元)、洋酒二瓶、男用皮夾一只、打火機一個 、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匯豐銀行信用卡一張、寶島銀行金 融卡一張、萬通銀行金融卡一張、日盛銀行金融卡、信用卡 各一張、丙○○之榮民醫院掛號證一張、乙○○之客戶貸款 資料備忘卡、日盛銀行、新竹商銀、誠泰銀行存摺各一本與 PROTON車用音響主機一台、CD換片機一台等物,且於得手後 攜回自己住處。而甲○○於竊得上開遠東商業銀行、萬泰銀 行之信用卡後,更以丙○○名義,連續基於詐欺、偽造文書 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冒用丙○○名義向「 全家金鑽珠寶銀樓」等信用特約商店購物消費,並在如附表 所示上開特約商店簽帳單上偽造丙○○之署名,再持以交予 特約商店店員收執而行使之,致使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 購買之商品。而甲○○盜刷財物得手後乃隨即將之變賣花用



一空,足生損害於丙○○、特約商店及萬泰銀行、遠東商業 銀行。其後,甲○○承上開竊盜之概括犯意,再於同年四月 三十日晚間八時許,以相同方式進入丙○○、乙○○前揭住 宅,著手翻找行竊所得之上述銀行金融卡之密碼,因查無所 獲而未遂。復於同年五月四日晚上八時許,因乙○○曾返家 將門窗上鎖,甲○○乃持放置在自己住處後院之掃把一支打 破乙○○、丙○○後院窗戶玻璃再行入內方式進入丙○○、 乙○○之前開住處屋內,並再次翻找金融卡密碼未獲離去而 未遂。嗣經警循線查獲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款、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 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四、附記事項:
被告應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支付被害人乙○○、丙○ ○賠償金共新臺幣參萬元(給付方式為被告交付現金予被害 人乙○○、丙○○居住之桃園縣龍之鄉社區晚班警衛姜正錡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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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 盜刷金額 │ 卡號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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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4 月22日│桃園市三民│11000元  │使用萬│簽帳單│
│  │晚間7時31分 │路「全家金│     │泰銀行│商店存│
│  │  │鑽珠寶銀樓│     │540965│根上偽│
│  │  │」    │     │941290│造之「│
│  │      │     │     │5308號│丙○○│
│  │      │     │     │信用卡│」署名│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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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4年4 月22日│同上   │3500元  │同上 │簽帳單│
│  │晚間7時38分 │     │     │   │商店存│
│ │  │ │ │ │根上偽│
│ │  │ │ │ │造之「│
│ │ │ │ │ │丙○○│
│ │ │ │ │ │」署名│
│ │ │ │ │ │壹枚 │
├──┼──────┼─────┼─────┼───┼───┤
│ 3 │94年4 月23日│中壢市中華│12800元  │使用萬│簽帳單│
│  │上午11時26分│路「金新興│     │泰銀行│商店存│
│  │ │銀樓」  │     │540965│根上偽│
│  │   │     │     │941284│造之「│
│  │      │     │     │5900號│丙○○│
│  │      │     │     │信用卡│」署名│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 │ │
├──┼──────┼─────┼─────┼───┼───┤
│ 4 │94年4 月23日│同上   │11800元  │同上 │簽帳單│
│  │上午11時32分│     │     │   │商店存│
│ │ │ │ │ │根上偽│
│ │   │ │ │ │造之「│
│ │ │ │ │ │丙○○│
│ │ │ │ │ │」署名│
│ │ │ │ │ │壹枚 │
├──┼──────┼─────┼─────┼───┼───┤
│ 5 │94年4 月23日│八德市介壽│12800元  │同上 │簽帳單│
│  │下午2時12分 │路「來來銀│     │   │上偽造│




│  │ │樓」   │     │   │之「涂│
│ │   │ │ │ │啟賢」│
│ │      │ │ │ │署名參│
│ │ │ │ │ │枚(簽│
│ │ │ │ │ │帳單共│
│ │ │ │ │ │參聯)│
├──┼──────┼─────┼─────┼───┼───┤
│ 6 │94年4 月23日│同上   │13000元  │同上 │簽帳單│
│  │下午2時21分 │     │     │   │上偽造│
│ │ │ │ │ │之「涂│
│ │   │ │ │ │啟賢」│
│ │ │ │ │ │署名參│
│ │ │ │ │ │枚(簽│
│ │ │ │ │ │帳單共│
│ │ │ │ │ │參聯)│
├──┼──────┼─────┼─────┼───┼───┤
│ 7 │94年4 月24日│桃園市中山│11200元  │使用遠│簽帳單│
│  │晚間6時43分 │路聯強電信│     │東銀行│商店存│
│  │  │聯盟多倫多│     │544135│根上偽│
│  │  │店    │     │012216│造之「│
│  │      │     │     │1305號│丙○○│
│  │      │     │     │信用卡│」署名│
│ │      │ │ │ │壹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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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4年4 月24日│桃園市中山│11570元  │同上 │簽帳單│
│  │晚間6時54分 │路「瑞吉銀│     │   │商店存│
│  │  │樓」   │     │   │根上偽│
│ │  │ │ │ │造之「│
│ │      │ │ │ │丙○○│
│ │ │ │ │ │」署名│
│ │ │ │ │ │壹枚 │
├──┼──────┼─────┼─────┼───┼───┤
│ 9 │94年4 月24日│同上   │11200元  │同上 │簽帳單│
│  │晚間7時02分 │     │     │   │商店存│
│ │  │ │ │ │根上偽│
│ │  │ │ │ │造之「│
│ │ │ │ │ │丙○○│
│ │ │ │ │ │」署名│
│ │ │ │ │ │壹枚 │




├──┼──────┼─────┼─────┼───┼───┤
│10 │94年5 月1 日│桃園市中山│10000元  │同上 │簽帳單│
│  │晚間8時59分 │路「興盛珠│     │   │商店存│
│  │    │寶銀樓」 │     │   │根上偽│
│ │      │ │ │ │造之「│
│ │ │ │ │ │丙○○│
│ │ │ │ │ │」署名│
│ │ │ │ │ │壹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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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