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147號
TYDM,92,附民,147,200508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2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
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其陳述略稱:被告甲○○與共犯劉雪筠為夫妻關係,渠等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 八十五年間某日起,先後在被告位於桃園縣新屋鄉永興村八 鄰大牛欄八十二之二號之住處、郭阿美位於桃園縣中壢市○ ○路八十五號之住處等地,成立「雪筠軒」,另自八十八年 三月間某日起,在上址二處地點成立「慧行基金會」(成立 前稱為慧行講堂),由被告自任導師,劉雪筠呼為師母,其 下設有東西南北等四個方向組,對外宣稱被告個人為釋迦牟 尼、唐太宗、努爾哈赤、國父等歷史先賢轉世投胎,具有法 力,可入定與佛祖溝通,轉述佛祖指示,且現實生活中曾與 蔣故總統經國、李前總統登輝、前監察院長陳履安、前國防 部部長俞大維、故桃園縣長劉邦友等政要,星雲法師、惟覺 法師、聖嚴法師等宗教領袖多所往來,而營造甲○○個人具 有神通之假象,以迷惑善信民眾,再以「請法名」、「轉法 輪」、「填發願文」等各種宗教名目,誘使信徒交付款項, 原告乙○○即因此受愚,致交付原告三十萬元。為此請准予 判決如聲請所示。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其陳述略稱:原告八十七年間即已離開慧行講堂,按此計算 ,其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逾二年 之消滅時效期間,為此請准予判決如聲明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取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依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