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緝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77、2676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6587、20036號、91年度偵字第4823
、10118、12092、1289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
字第971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957號、
),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壬○○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望遠鏡參個、無線電對講機肆台、六角板手貳支、藍色把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T字型板手壹支、十字起子壹支、開鎖工具拾支、未扣案之六角板手壹支、螺絲起子壹支、十字螺絲起子貳支、一字螺絲起子壹支、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㈦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地○○」簽名壹枚、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㈠、㈡、㈢、㈣、㈤、㈥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丑○○」簽名各壹枚、未扣案之如編號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戊○○」簽名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被告壬○○曾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 別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六四○ 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六月十八日確定,於八十六年 十月六日執行完畢。
㈡詎被告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概括單獨犯意 或與附表一「行為內容及態樣」欄所示共犯之犯意聯絡,連 續單獨或共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一「行 為內容及態樣」欄所示之普通或加重竊盜及毀損犯行(其中 毀損部分,除附表一編號外,均未據告訴。另被告前於八 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先後因施用 毒品案件在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台灣桃園監獄、台灣宜 蘭監獄、台灣宜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或徒刑等情,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稽,是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七號案件移送併辦之事 實,即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礁警刑字第○九一○○一五五 三○號偵查卷宗內之「簡承宗涉嫌竊盜一覽表所列之竊盜事
實,其中被告被列為犯罪嫌疑人部分,除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㈠、㈢所示犯行外,其餘犯罪事實均係被告在監期間發生, 故被告並未涉案,應可認定,此部分應由公訴人另行依法處 理,併此說明)。
㈢被告於竊盜附表一編號㈡被害人丑○○、編號㈦被害人地○ ○及編號㈧被害人戊○○等人之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信用 卡後,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 括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前開被害人之信用 卡,冒用前開被害人之名義,偽造其等之簽名於信用卡簽單 上而偽造該等簽單,並提出行使,以詐取如附表二所示特約 商店之財物(其中編號㈧部分尚未偽造簽帳單時,即為店員 發現,故尚未偽造該私文書及詐得財物)。
㈣另被告於竊盜附表一編號㈧被害人戊○○及編號㈩被害人庚 ○○等人之如附表三所示金融機構金融卡後,遂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 持前開被害人之金融卡以輸入該等被害人先前設定之密碼之 不正方法連續自提款機內盜領如附表三所示該等被害人之存 款。
二、本件證據:如附表一、二、三證據欄所示。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 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 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 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 、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21條第1項第3、4款、第 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354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 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 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連續竊盜部分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一六號┌─┬───┬───┬─────────────┬─────┬─────────┐
│編│時 間│地 點│ 行為內容及態樣 │所犯法條及│ 證 據 │
│號│ │ │ │偵查案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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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年9│宜蘭縣│壬○○、簡承宗、李榮正、呂│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本院│
│ │月6日│北關風│雪雲趁戌○○停妥其所有之N│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上午9│景區停│O-0716號自用小客車並│ 第3款、 │⒉共同行為人簡承宗│
│ │時分│車場內│離去後,由壬○○、李榮正、│ 第4款 │ 、李榮正於警詢中│
│ │許 │ │呂雪雲於現場擔任把風工作,│⑵宜蘭地檢│ 之陳述。 │
│ │ │ │另由簡承宗持未扣案之自備磨│ 署91年度│⒊被害人戌○○於警│
│ │ │ │尖六角板手破壞前開車輛駕駛│ 偵字第63│ 詢中之陳述。 │
│ │ │ │座之車門鎖後進入,竊取黃文│ 7 號、91│ │
│ │ │ │盛置於該車內之手提包一只,│ 年度偵緝│ │
│ │ │ │內有現金新台幣(以下同)一│ 字第128 │ │
│ │ │ │萬元及戌○○所有之駕駛執照│ 號、板橋│ │
│ │ │ │、行車執照各一張,所得現金│ 地檢署91│ │
│ │ │ │由壬○○、簡承宗、李榮正、│ 年度偵字│ │
│ │ │ │呂雪雲朋分花用,駕駛執照及│ 第18957 │ │
│ │ │ │行車執照各一張則隨手丟棄。│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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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年9│桃園縣│壬○○以不詳方法竊取丑○○│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日│平鎮市│放置於其所有之不詳車號自用│ 0條第1項│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 │下午│東光路│小客車上之國民身分證及遠東│⑵宜蘭地檢│ 白。 │
│ │時許 │二十三│國際商業銀行、富邦銀行、華│ 署90年度│⒉被害人丑○○於警│
│ │ │巷內 │僑商業銀行、匯豐銀行之信用│ 偵字第30│ 詢中之陳述。 │
│ │ │ │卡各一張,戶口名簿一本,丙│ 34號、桃│ │
│ │ │ │級電匠、水匠技術證各一張。│ 園地檢署│ │
│ │ │ │ │ 90年度偵│ │
│ │ │ │ │ 字第2003│ │
│ │ │ │ │ 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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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年9│宜蘭縣│壬○○、簡承宗、呂雪雲趁彭│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本院│
│ │月日│北關風│彩雲停妥其所有不詳車號之自│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下午│景區停│用小客車並離去後,由壬○○│ 第3款、 │⒉共同行為人簡承宗│
│ │時許 │車場內│、呂雪雲於現場擔任把風工作│ 第4款 │ 於警詢中之陳述。│
│ │ │ │,另由簡承宗持未扣案之自備│⑵宜蘭地檢│⒊被害人酉○○於警│
│ │ │ │磨尖六角板手破壞前開車輛駕│ 署91年度│ 詢、偵訊中之陳述│
│ │ │ │駛座旁車窗玻璃後進入,竊取│ 偵字第63│ 。 │
│ │ │ │酉○○置於該車內之小皮包一│ 7 號、91│ │
│ │ │ │只,內有現金一千元及酉○○│ 年度偵緝│ │
│ │ │ │所有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 字第128 │ │
│ │ │ │,不詳發卡銀行信用卡、新竹│ 號、板橋│ │
│ │ │ │中小企業銀行及郵局金融卡各│ 地檢署91│ │
│ │ │ │一張,所得現金由壬○○、簡│ 年度偵字│ │
│ │ │ │承宗、呂雪雲朋分花用,其餘│ 第18957 │ │
│ │ │ │證件、信用卡、金融卡均隨手│ 號 │ │
│ │ │ │丟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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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年│台北市│壬○○、劉建仁(已於八十九│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偵訊│
│ │月日│士林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許│ 1條第1項│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 │下午│陽明山│死亡,由台灣土林地方法院檢│ 第3款、 │ 白。 │
│ │時分│擎天崗│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第4款 │⒉共同行為人李榮正│
│ │許 │停車場│)、李榮正(亦由台灣士林地│⑵士林地檢│ 、阮國勝於警詢、│
│ │ │內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署89年度│ 偵訊中之陳述。 │
│ │ │ │處分確定)、簡承宗、阮國勝│ 偵字第97│⒊共同行為人劉建仁│
│ │ │ │、陳玉珊、郭欣嬑(後四人均│ 18號 │ 於偵訊中之陳述。│
│ │ │ │另經檢察官起訴或移送法院併│ │⒋被害人乙○○於警│
│ │ │ │案審理判決確定)基於概括犯│ │ 詢中之陳述。 │
│ │ │ │意之聯絡,攜帶李榮正所有之│ │⒌扣案之望遠鏡三個│
│ │ │ │,望遠鏡三個、無線電對講機│ │ 、無線電對講機四│
│ │ │ │四台及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 │ 台、六角板手二支│
│ │ │ │命、身體,可為兇器之六角板│ │ 及藍色把手一字型│
│ │ │ │手二支及藍色把手一字型螺絲│ │ 螺絲起子一支。 │
│ │ │ │起子一支,共謀由劉建仁及陳│ │⒍乙○○所簽立之贓│
│ │ │ │玉珊於B7-5816號自用│ │ 物認領收據一張。│
│ │ │ │小客車內、阮國勝於V2-3│ │ │
│ │ │ │442自用小客車內及簡承宗│ │ │
│ │ │ │及郭欣嬑在8F-5813號│ │ │
│ │ │ │廂型車內為以前述望遠鏡觀察│ │ │
│ │ │ │及以對講機相互聯絡,並為邱│ │ │
│ │ │ │創杰、李榮正二人把風後,由│ │ │
│ │ │ │壬○○持前開六角板手一支破│ │ │
│ │ │ │壞乙○○所有之Z2-205│ │ │
│ │ │ │6號自用小客車車門鎖(毀損│ │ │
│ │ │ │部分未據告訴)後,進入車內│ │ │
│ │ │ │搜括財物,竊得乙○○所有置│ │ │
│ │ │ │於車內之黑色易利信牌PH3│ │ │
│ │ │ │88型式之行動電話一支(價│ │ │
│ │ │ │值約二千元)、中國信託銀行│ │ │
│ │ │ │及郵局提款卡各一張、駕駛執│ │ │
│ │ │ │照一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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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同上 │同上 │壬○○、劉建仁、李榮正、簡│同上 │⒈被告壬○○於偵訊│
│ │ │ │承宗、阮國勝、陳玉珊、郭欣│ │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 │ │ │嬑等人以同上所述方式,並由│ │ 白。 │
│ │ │ │李榮正持前述六角板手及藍色│ │⒉共同行為人李榮正│
│ │ │ │把手一字型螺絲起子各一支,│ │ 、阮國勝於警詢、│
│ │ │ │破壞亥○○所有之BQ-15│ │ 偵訊中之陳述。 │
│ │ │ │18號自用小客車車門鎖(毀│ │⒊共同行為人劉建仁│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後,進入車│ │ 於偵訊中之陳述。│
│ │ │ │內竊得宇○○所有置於車內之│ │⒋被害人亥○○、廖│
│ │ │ │愛迪達牌背包一個,內有全民│ │ 偉傑於警詢中之陳│
│ │ │ │健康保險卡一張、學生證一張│ │ 述。 │
│ │ │ │、車牌號碼CHX-175號│ │⒌扣案之望遠鏡三個│
│ │ │ │重型機車行車執照一張、提款│ │ 、無線電對講機四│
│ │ │ │卡四張、信用卡一張、照相機│ │ 台、六角板手二支│
│ │ │ │一台(價值約四千五百元)、│ │ 及藍色把手一字型│
│ │ │ │錢包一個。 │ │ 螺絲起子一支。 │
│ │ │ │ │ │⒍宇○○所簽立之贓│
│ │ │ │ │ │ 物認領收據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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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年│桃園縣│壬○○以不詳方法竊取置於林│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間某│中壢市│明宏之不詳車號自用小客車上│ 0條第1項│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 │日 │廣明路│之林明宏所有會員卡三十張、│⑵宜蘭地檢│ 白。 │
│ │ │上 │捐血卡一張、隨身警報器一個│ 署90年度│⒉被害人午○○於警│
│ │ │ │、照後鏡一個、行車執照一張│ 偵字第30│ 詢中之陳述。 │
│ │ │ │及午○○所有會員卡一張。 │ 34號、桃│⒊扣案之會員卡八張│
│ │ │ │ │ 園地檢署│ 、捐血卡一張。 │
│ │ │ │ │ 90年度偵│ │
│ │ │ │ │ 字第2003│ │
│ │ │ │ │ 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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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年│省道台│壬○○見地○○所有之VX-│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日│線桃│4429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 0條第1項│ 、偵訊及本院審理│
│ │時許│園縣境│上鎖,遂徒手開啟車門後進入│⑵桃園地檢│ 中之自白。 │
│ │ │內竹圍│該車內竊取地○○所有,放置│ 署89年度│⒉被害人地○○於警│
│ │ │段海邊│於車上之土黃色背包一只,內│ 偵字第47│ 詢、偵訊中之陳述│
│ │ │某處 │有地○○所有皮夾一只、國民│ 7號 │ 。 │
│ │ │ │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中國國際│ │⒊被害人癸○○(全│
│ │ │ │商業銀行(起訴書誤載為「中│ │ 國電子專賣店股份│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富邦商│ │ 有限公司蘆竹店員│
│ │ │ │業銀行信用卡各一張、不詳金│ │ 工)於警詢中之陳│
│ │ │ │融機構之提款卡四張、存褶一│ │ 述。 │
│ │ │ │本、印章一枚。 │ │⒋全國電子專賣店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 │ │ │ │ │ 簽帳單正、影本各│
│ │ │ │ │ │ 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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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年1│台北縣│壬○○見戊○○所有之BH-│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本院│
│ │月6日│八里鄉│9143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 0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下午│林八公│上鎖,遂徒手開啟車門後進入│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戊○○於警│
│ │時分│路廖添│該車內竊取戊○○所有並放置│ 署90年度│ 詢、偵訊中之陳述│
│ │許 │丁廟旁│於車上之金項鍊一條、美金一│ 偵字第26│ 。 │
│ │ │ │千五百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6號 │⒊桃園縣政府桃園分│
│ │ │ │金融卡及信用卡各一張、合作│ │ 局大樹派出所警員│
│ │ │ │金庫銀行金融卡一張。 │ │ 所製作之違反社會│
│ │ │ │ │ │ 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 │ │ │ │ │ 場紀錄一份及臨檢│
│ │ │ │ │ │ 查獲之贓物彩色照│
│ │ │ │ │ │ 片二張。 │
│ │ │ │ │ │⒋戊○○所簽立之贓│
│ │ │ │ │ │ 物領據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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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年1│桃園縣│壬○○見宙○○所有之V2-│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8日│蘆竹鄉│4107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 0條第1項│ 、偵訊及本院審理│
│ │時許│某處 │上鎖,遂徒手開啟車門後進入│⑵桃園地檢│ 中之自白。 │
│ │ │ │該車內竊取宙○○所有並放置│ 署90年度│⒉被害人宙○○於警│
│ │ │ │於該車內之皮包一只,內置有│ 偵字第26│ 詢、偵訊中之陳述│
│ │ │ │現金一千元、宙○○所有之國│ 76號 │ 。 │
│ │ │ │民身分證、汽車及機車駕駛執│ │⒊桃園縣政府桃園分│
│ │ │ │照、全民健保卡、中國信託商│ │ 局大樹派出所警員│
│ │ │ │業銀行(起訴書誤載為「中國│ │ 所製作之違反社會│
│ │ │ │商業銀行」)提款卡各一張。│ │ 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 │ │ │ │ │ 場紀錄一份及臨檢│
│ │ │ │ │ │ 查獲之贓物彩色照│
│ │ │ │ │ │ 片二張。 │
│ │ │ │ │ │⒋宙○○所簽立之贓│
│ │ │ │ │ │ 物領據一紙。 │
├─┼───┼───┼─────────────┼─────┼─────────┤
│㈩│年1│桃園縣│壬○○持自備未扣案之螺絲起│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日│虎頭山│子一把,破壞庚○○所有之車│ 1條第1項│ 、偵訊及本院審理│
│ │6時│公園內│號7G-8973自用小客車│ 第3款 │ 中之自白。 │
│ │分許 │ │駕駛座之車門鎖後,進入該車│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庚○○於警│
│ │ │ │竊取庚○○所有並放置於該車│ 署90年度│ 詢、偵訊中之陳述│
│ │ │ │內之皮包一只,內置庚○○所│ 偵字第26│ 。 │
│ │ │ │有之皮夾一只,現金約五萬六│ 76號 │⒊桃園縣政府桃園分│
│ │ │ │千元,行動電話一支,戶口名│ │ 局大樹派出所警員│
│ │ │ │簿一本,國民身分證一張,中│ │ 所製作之違反社會│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起訴書誤載│ │ 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 │ │ │為「中國商業銀行」)、萬泰│ │ 場紀錄一份及臨檢│
│ │ │ │商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查獲之贓物彩色照│
│ │ │ │信用卡各一張,中國信託商業│ │ 片二張。 │
│ │ │ │銀行(起訴書誤載為「中國商│ │⒋庚○○所簽立之贓│
│ │ │ │業銀行」)提款卡三張,郵局│ │ 物領據一紙。 │
│ │ │ │提款卡二張,台北國際商業銀│ │ │
│ │ │ │行、合作金庫提款卡各一張,│ │ │
│ │ │ │郵局存款簿一本,印章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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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桃園縣│壬○○見丁○○自其所有之車│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本院│
│ │月日│桃園市│牌號碼為BI─2217號自│ 0 條第1 │ 調查、審理時之自│
│ │時│中正路│用小客車下車為其配偶巳○○│ 項 │ 白。 │
│ │分許 │136│購買食料時,並未熄火,乃趁│⑵宜蘭地檢│⒉被害人丁○○、郭│
│ │ │3號前│隙打開駕駛座車門進入其內,│ 署90年度│ 俐廷於警詢時之陳│
│ │ │ │預備將車輛開走時,當時坐在│ 偵字第30│ 述。 │
│ │ │ │後座之巳○○見狀立即下車,│ 34號、桃│⒊證人羅清輝於警詢│
│ │ │ │壬○○則將小客車駛走,而竊│ 園地檢署│ 中之陳述。 │
│ │ │ │得該小客車及車內丁○○所有│ 90年度偵│⒋桃園縣警察局車輛│
│ │ │ │之現金六萬四千元暨巳○○所│ 字第2003│ 協尋證明單、車輛│
│ │ │ │有之皮包一只及其內之合作金│ 6號 │ 竊盜、車牌失竊資│
│ │ │ │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 │ 料個別查詢報表─│
│ │ │ │銀行、郵局存款簿各一本、金│ │ 查詢認可資料及贓│
│ │ │ │手鍊一條、小客車駕照一張。│ │ 物領據各一張。 │
│ │ │ │ │ │⒌前開小客車照片十│
│ │ │ │ │ │ 三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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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台北縣│壬○○持自備未扣案之客觀上│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本院│
│ │月日│新莊市│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十│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 │某不詳│字起子一把,竊取吳昆學所有│ 第3款 │⒉被害人吳昆學之配│
│ │ │地點 │之自用小客車上GK-485│⑵宜蘭地檢│ 偶申○○於警詢中│
│ │ │ │3號車牌一面。 │ 署90年度│ 之陳述。 │
│ │ │ │ │ 偵字第30│⒊車牌失竊查詢資料│
│ │ │ │ │ 34號、桃│ 一份。 │
│ │ │ │ │ 園地檢署│⒋申○○所簽立之贓│
│ │ │ │ │ 90年度偵│ 物領據一紙。 │
│ │ │ │ │ 字第2003│⒌扣案現場彩色照片│
│ │ │ │ │ 6號 │ 二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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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桃園縣│壬○○持自備未扣案之客觀上│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本院│
│ │月日│楊梅鎮│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十│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 │某不詳│字起子一把,竊取未○○所有│ 第3款 │⒉被害人未○○於警│
│ │ │地點 │之自用小客車上HU-298│⑵宜蘭地檢│ 詢中之陳述。 │
│ │ │ │8號車牌二面。 │ 署90年度│⒊車牌失竊查詢資料│
│ │ │ │ │ 偵字第30│ 一份 │
│ │ │ │ │ 34號、桃│⒋未○○所簽立之贓│
│ │ │ │ │ 園地檢署│ 物領據一紙。 │
│ │ │ │ │ 90年度偵│ │
│ │ │ │ │ 字第2003│ │
│ │ │ │ │ 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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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桃園縣│壬○○持自備未扣案之客觀上│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本院│
│ │月3日│平鎮市│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一│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時│中豐路│字起子一把,破壞黃○○所有│ 第3款、 │⒉被害人黃○○於警│
│ │分許 │379│之車號V9-5791號自用│ 第354條 │ 詢中之陳述。 │
│ │ │號「思│小客車駕駛座之車門鎖後,進│ (被害人│⒊車籍作業系統-查│
│ │ │夢樂流│入車內竊取黃○○放置於車內│ 黃○○於│ 詢認可資料表一份│
│ │ │行服飾│之日幣七萬一千元、國際牌行│ 年3月│ 。 │
│ │ │館」前│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931│ 日警詢│⒋曾美玉於警詢中之│
│ │ │停車場│-543656SIM卡一張│ 時提出毀│ 陳述及指認壬○○│
│ │ │內 │)、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二支│ 損告訴)│ 之口卡片。 │
│ │ │ │(含門號0955-9143│⑵桃園地檢│⒌鍾月雲於警詢中之│
│ │ │ │03、0921-97992│ 署90年度│ 陳述及指認壬○○│
│ │ │ │9SIM卡各一張)後,駕駛│ 偵字第65│ 之口卡片。 │
│ │ │ │登記在曾美玉之子劉建仁名義│ 87號 │ │
│ │ │ │,由鍾月雲使用之8F-58│ │ │
│ │ │ │13號箱型自用小客車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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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台北縣│壬○○見丙○○○所有之車牌│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本院│
│ │月日│新莊市│號碼DX-9719號自用小│ 0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上午7│四維路│客車引擎未熄火,且鑰匙仍留│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丙○○○於│
│ │時許 │215│置於電門鎖上,遂趁丙○○○│ 署91年度│ 警詢中之陳述。 │
│ │ │號前 │卸貨不在場之際,進入該車並│ 偵字第48│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將該車駛離原地。 │ 23號、板│ 警察局鑑驗書影本│
│ │ │ │ │ 橋地檢署│ 一份。 │
│ │ │ │ │ 91年度偵│⒋呂雪雲於警詢中之│
│ │ │ │ │ 字第2371│ 陳述。 │
│ │ │ │ │ 號 │⒌簡阿楊於警詢、偵│
│ │ │ │ │ │ 訊中之陳述。 │
│ │ │ │ │ │⒍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 │ │ │ │ │ 業務員韓伸戎於警│
│ │ │ │ │ │ 詢中之陳述及其所│
│ │ │ │ │ │ 簽立之贓物認領保│
│ │ │ │ │ │ 管單影本一紙。 │
│ │ │ │ │ │⒎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 │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 │ │ │ │ │ 表-查詢車輛、車│
│ │ │ │ │ │ 牌認可資料各一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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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桃園縣│壬○○以不詳方式竊取置於不│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本院│
│ │月日│大園鄉│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內如下財│ 0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 │下午│沙崙村│物:⑴寅○○所有之背包一只│⑵宜蘭地檢│⒉被害人寅○○於警│
│ │時許 │海水浴│,內有寅○○所有之國民身分│ 署90年度│ 詢中之陳述。 │
│ │ │場內 │證、駕駛執照各一張,萬通國│ 偵字第30│⒊被害人天○○於警│
│ │ │ │際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 34號、桃│ 詢中之陳述。 │
│ │ │ │行、匯豐銀行信用卡各一張,│ 園地檢署│ │
│ │ │ │誠泰銀行、中華郵政公司提款│ 90年度偵│ │
│ │ │ │卡各一張,NOKIA牌51│ 字第2003│ │
│ │ │ │30型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 6號 │ │
│ │ │ │0920-946972號S│ │ │
│ │ │ │IM卡一張)及現金二千五百│ │ │
│ │ │ │元:⑵天○○所有之國民身分│ │ │
│ │ │ │證、駕駛執照各一張,不詳發│ │ │
│ │ │ │卡銀行之信用卡、提款卡各一│ │ │
│ │ │ │張,NOKIA牌3310型│ │ │
│ │ │ │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95│ │ │
│ │ │ │5-072501號SIM卡│ │ │
│ │ │ │一張)及現金一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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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桃園縣│壬○○持自備已扣案之客觀上│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4日│蘆竹鄉│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之T│ 1條第1項│ 、偵訊及本院審理│
│ │時許│蘆竹村│字型板手一把,破壞己○○所│ 第3款 │ 中之自白。 │
│ │ │南工路│有之車號F3-1100號自│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己○○於警│
│ │ │「皇星│用小客車駕駛座之車門鎖後,│ 署89年度│ 詢中之陳述。 │
│ │ │水泥廠│再以該T字板手啟動該車之電│ 偵字第12│⒊扣案之T字型板手│
│ │ │」旁 │門鎖,將該車駛離原地,並將│ 898號 │ 一隻。 │
│ │ │ │己○○留置於該車上之自動相│ │⒋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機一台一併取去。 │ │ 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 │ 查詢報表各一份。│
│ │ │ │ │ │⒌己○○所簽立贓物│
│ │ │ │ │ │ 認領保管單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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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桃園縣│壬○○以不詳方法竊取甲○○│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日│桃園市│所有之車牌號碼C2-098│ 0條第1項│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 │下午│延平路│7號自用小客車一輛。 │⑵桃園地檢│ 白。 │
│ │時許 │138│ │ 署91年度│⒉被害人甲○○於警│
│ │ │號前 │ │ 偵字第10│ 詢中之陳述。 │
│ │ │ │ │ 118號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大園分局大竹派出│
│ │ │ │ │ │ 所警員張宏圖於偵│
│ │ │ │ │ │ 訊中之陳述。 │
│ │ │ │ │ │⒋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 │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 │ │ │ │ │ 表-查詢車輛認可│
│ │ │ │ │ │ 資料一份。 │
│ │ │ │ │ │⒌甲○○所簽立之贓│
│ │ │ │ │ │ 物領據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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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桃園縣│壬○○以不詳方法竊取子○○│同上 │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日│蘆竹鄉│所有之車牌號碼CL-418│ │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 │下午│中正路│5號自用小客車一輛。 │ │ 白。 │
│ │時許 │上「萬│ │ │⒉被害人子○○於警│
│ │ │翔餐廳│ │ │ 詢中之陳述。 │
│ │ │」旁 │ │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大園分局大竹派出│
│ │ │ │ │ │ 所警員張宏圖於偵│
│ │ │ │ │ │ 訊中之陳述。 │
│ │ │ │ │ │⒋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 │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 │ │ │ │ │ 表-查詢車輛認可│
│ │ │ │ │ │ 資料一份。 │
│ │ │ │ │ │⒌子○○所簽立之贓│
│ │ │ │ │ │ 物領據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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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台北縣│壬○○見林陳美雲所有,由林│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日│新莊市│志哲使用之車牌號碼NC-4│ 0條第1項│ 、偵訊及本院審理│
│ │下午│民安西│220號,綠色福特牌自用小│⑵桃園地檢│ 中之自白。 │
│ │時許 │路與龍│客車車門未鎖,且鑰匙仍留置│ 署91年度│⒉被害人辛○○於警│
│ │ │安路口│於電門鎖上,遂趁駕駛人林志│ 偵字第10│ 詢中之陳述。 │
│ │ │ │哲不在場之際,進入該車並將│ 118號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該車駛離原地。 │ │ 大園分局大竹派出│
│ │ │ │ │ │ 所警員張宏圖於偵│
│ │ │ │ │ │ 訊中之陳述。 │
│ │ │ │ │ │⒋被告被查獲時所駕│
│ │ │ │ │ │ 駛之贓車(前方懸│
│ │ │ │ │ │ 掛IE-3855│
│ │ │ │ │ │ 號車牌)彩色照片│
│ │ │ │ │ │ 一張。 │
│ │ │ │ │ │⒌辛○○所簽立之贓│
│ │ │ │ │ │ 物領據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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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桃園縣│壬○○持自備已扣案之客觀 │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日│龜山鄉│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 │ 1條第1項│ 、偵訊及本院審理│
│ │下午│文德二│之十字起子一把,竊取梁祺 │ 第3款 │ 中之自白。 │
│ │時許 │路12│舜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上「I │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卯○○於警│
│ │ │8巷6│E-3855號」車牌二面 │ 署91年度│ 詢及偵訊中之陳述│
│ │ │號前 │。 │ 偵字第10│ 。 │
│ │ │ │ │ 118號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大園分局大竹派出│
│ │ │ │ │ │ 所警員張宏圖於偵│
│ │ │ │ │ │ 訊中之陳述。 │
│ │ │ │ │ │⒋扣案之自製開鎖工│
│ │ │ │ │ │ 具共十支。 │
│ │ │ │ │ │⒌被告被查獲時所駕│
│ │ │ │ │ │ 駛之贓車(前方懸│
│ │ │ │ │ │ 掛IE-3855│
│ │ │ │ │ │ 號車牌)彩色照片│
│ │ │ │ │ │ 一張。 │
│ │ │ │ │ │⒍車輛竊盜、車牌失│
│ │ │ │ │ │ 竊資料個別查詢報│
│ │ │ │ │ │ 表-查詢車牌認可│
│ │ │ │ │ │ 資料一份。 │
│ │ │ │ │ │⒎卯○○所簽立之贓│
│ │ │ │ │ │ 物領據一紙。 │
├─┼───┼───┼─────────────┼─────┼─────────┤
││年5│台北縣│壬○○持自備已扣案之客觀 │同上 │⒈被告壬○○於警詢│
│ │月日│樹林市│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 │ │ 、偵訊及本院審理│
│ │某時 │大安路│之十字起子一把,竊取謝坤 │ │ 中之自白。 │
│ │ │號前│穆所有(登記名義人為「虹 │ │⒉被害人玄○○於偵│
│ │ │ │泰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之 │ │ 訊中之陳述。 │
│ │ │ │自用小客車上「K4-62 │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01號」車牌二面。 │ │ 大園分局大竹派出│
│ │ │ │ │ │ 所警員張宏圖於偵│
│ │ │ │ │ │ 訊中之陳述。 │
│ │ │ │ │ │⒋扣案之自製開鎖工│
│ │ │ │ │ │ 具共十支。 │
│ │ │ │ │ │⒌車籍作業系統-查│
│ │ │ │ │ │ 詢認可資料一份。│
│ │ │ │ │ │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大園分局大竹派出│
│ │ │ │ │ │ 所製作之代保管條│
│ │ │ │ │ │ 一紙。 │
├─┼───┼───┼─────────────┼─────┼─────────┤
││年6│桃園縣│壬○○見辰○○所有之車牌號│⑴刑法第32│⒈被告壬○○於偵訊│
│ │月日│桃園市│碼JK9-306號重型機車│ 0條第1項│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 │下午│中華路│之車鑰匙仍留置於該車之電門│⑵桃園地檢│ 白。 │
│ │時許 │號前│鎖上,遂騎上該車並將該車駛│ 署91年度│⒉被害人辰○○於警│
│ │ │ │離原地。 │ 偵字第12│ 詢中之陳述。 │
│ │ │ │ │ 092號 │⒊證人呂雪雲於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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