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利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揚
代 理 人 蔣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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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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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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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京元電子股份有│交通銀行新竹分行│91年11月20日│9,649元 │KY0000000 │ │
│ │限公司李金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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