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鳳仙
送達代收人 林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
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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