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495號
SCDV,94,補,495,2005080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欣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珍
送達代收人 廖勝裕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
欣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