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449號
SCDV,94,補,449,200508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百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錢慶和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叁萬零叁佰
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
百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