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百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錢慶和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叁萬零叁佰
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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