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62號
SCDV,93,訴,462,2005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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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東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李丕寧即新竹市私立林格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肆萬壹仟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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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