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東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李丕寧即新竹市私立林格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肆萬壹仟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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