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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四字,88年度,1號
SCDV,88,訴更四,1,200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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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訴更四字第1號
原   告 甲○○(王尾之承受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複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原   告 乙○○(王尾之承受
      丙○○(王尾之承受
      子○○○○○○(王
      丑○○(王尾之承受
      午○○(王尾之承受
      寅○○(王尾之承受
      簡詔羣(王尾之承受
      辰○○(王尾之承受
      巳○○(王尾之承受
      卯○○(王尾之承受
      癸○○○(王尾之承
      庚○○(王尾之承受
            LIS
      壬○○(王尾之承受
            LIS
      辛○○(王尾之承受
            PAL
      丁○(王尾之承受訴
           號7樓
被   告 戊○○(王成信之承
      己○○(王成信之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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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