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14號
SCDM,94,附民,14,200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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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4年度易字第3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鄭子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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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