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308號
PCDV,94,重訴,308,200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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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94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 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 94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瑞 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玉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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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