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41號
PCDV,94,重訴,241,200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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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忠順木箱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U○○
原   告 i○○
            號
      壬椿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p○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杉盛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寅○
原   告 興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永雅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丙○
原   告 飛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原   告 瑋生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q○○
原   告 林士泰即春源醬油食品商行
      西勝工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f○○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玄○○
      酈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
原   告 泰光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癸○
原   告 宜昇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原   告 鑫英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子○
原   告 泳興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
原   告 金魚世家水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
原   告 晟象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V○○
原   告 天○○
      地○○
      卯○○
      寅○○
      午○○
      K○○
      W○○
      寶光機械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酉○○○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P○○
      復岡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x○○○
      z○○
      亥○○
      Y○○
      亞美彩色沖印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Q○○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X○○
      竑岡科技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A○○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g○○
      D○○
      根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j○○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新銳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
原   告 竣茂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賀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b○○
      宙○○○○○○○○
      佳兒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甲戊○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乙○○
      蔚藍海岸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T○○
      甲
      洹南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申○○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甲丁○
      甲卯○
      黃○○
      l○○
      v○○
            號
      甲辛○
            號
      鴻吉通訊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甲丑○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甲庚○
      宇○○
      n○○
      甲甲○
      甲乙○
      壬○○
      C○○
      氟豹工業有限公司
            號
右 一 人 G○○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隆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
原   告 H○○
      廣成汽車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F○○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
原   告 t○○
      辰○○
      邦青五金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癸○○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a○○
      國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M○○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甲壬○
      甲辰○
      立邑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子○○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丁○○
      震融環保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E○○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丑○○
      巳○○
      仕捷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未○○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合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原   告 政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
原   告 百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
原   告 大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
原   告 陳聰明即菱峯企業社
      S○○○
      B○○
      合文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o○○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庚○○
            樓
      鼎烽石材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e○○○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I○○
      雲鹿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
右 一 人 r○○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R○○
      d○○
      u○○
前列九十六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
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分別返還與該附表所示之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渠等委託被告提供保全服務,並均簽定有定型化 之保全服務契約,依據保全契約第17條約定:自被告所訂之 防護服務開始日起,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由原告付給被告 每月服務費,付款方式為按期給付,每月保護費及付款期限 悉依各保全契約之約定。第一期服務費應於被告通知保全防 護服務開始7 日內原告以現金或及其票據支付被告,第二期 起於每期開始日內由原告自行繳入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或通 知被告派員收取,並以現金或信用卡或即期票據支付。原告 即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以為第2 期後逐期保全服務費之 預付。詎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間即未依約實施保全措施,迭 經原告不斷聯繫被告儘速改善均未獲回應。原告不得已遂各 於93年11月間發函通知被告終止保全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支票,無奈被告接獲上開通知後迄仍未置理之事實,已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之影本1 份及節本數 份、郵局存證信函數份、台北縣政府94年1 月31日北府勞動



字第0940060112號函、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民事判決之影本 各1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或答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三、查被告既有未派勤提供保全服務之情事,則原告依兩造簽訂 之保全契約附件關於「如保全系統異常,保全公司未派勤可 終止契約及退回剩餘款項」之約定,原告自得終止系爭保全 契約。又系爭保全契約既經終止,有如前述,則被告執有契 約終止後原告因預付保全服務費用所交付之支票即失法律上 之原因,且被告執有並兌現系爭支票乃係以被告依約提供保 全服務為前提,而被告早於93年10月間起即未再提供保全服 務,有如前述,故被告於其未提供保全服務後即不得向原告 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用,因此,被告執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支 票,即無法律上之原因。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並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該等支 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就請求被告返還支票部分為假執行宣告 ,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如附表二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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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雅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魚世家水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光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根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順木箱包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昇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美彩色沖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杉盛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勝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茂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生精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興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象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銳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光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壬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英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酈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