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347號
PCDV,94,聲,1347,2005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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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潤安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京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 相對人就其工程款債權相互抵銷,特以存證信函將該意思表 示送達於相對人,詎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均影本)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謄本、戶籍謄本正本等各1 件為 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應為 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 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 ,本件聲請人就其所為送達相對人之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 示,固係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而遭退回,有退郵信封 影本1 件在卷可稽,然依聲請人提出之退郵信封,聲請人僅 將該信函送達至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而未依法向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地為送達,則尚不足以證明相對人 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 ,是其聲請顯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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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安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