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320號
PCDV,94,聲,1320,200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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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力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林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源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聲請人力成企業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源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聲請人力成企業有限 公司及相對人源漢實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公司均 已解散),其法定代理權應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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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漢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