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義務辯護人 周亞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執行羈押,嗣再經本院訊問後先後裁定各自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三年。茲查上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