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梁詠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3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8,388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9日寄存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