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5年度,6號
MLDV,115,司拍,6,2026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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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集明
相 對 人 李曉

陳樟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
  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陳樟發於民國107年6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80萬元(嗣變更為1,080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債務董文玉(
歿)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
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約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6月7日,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
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董文玉邀同相對人陳樟發連帶保證人,於111
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90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
間為111年3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詎借款人屆期不
為清償,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7月17日因
分割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李曉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本院114年度司促
字第593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繼承
相關資料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1月19日、4月8日函請相對人、債務董文玉
繼承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三山 1256 564.41 163/547 所有權人李曉藍 2 苗栗縣 苗栗市 三山 1256 564.41 384/547 所有權人陳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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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