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863 號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乙○○自民國92年11月5 日(起訴書誤載為92年11月日)起 受宏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凰公司)僱用,擔任公司業務 司機之職務,負責推銷宏凰公司之產品及及收取客戶貨款之 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自93年4 月間某日起至93年7 月21日止期間,利用職 務之便,連續將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向如附表所 示之客戶所收取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 )229,605 元予以侵占入己。迄93年7 月21日,經宏凰公司 核對帳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宏凰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宏凰公司之代表人甲○○於警詢、偵 查中指證明確,復有被告簽認之挪用公款明細表1 紙、簽發 交付告訴人之本票24紙及客戶出具之已付貨款證明書14紙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 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手段、目的、所侵占貨款之數額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正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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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客戶名稱 │ 地 點 │貨 款(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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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年4 月│山水釣具行│臺中縣梧棲鎮○○路│現金30,030元 │
│ │ │ │1 段300之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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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3年4 、│利益釣具店│臺中縣清水鎮○○路│現金13,025元及面額│
│ │5 月 │ │46之51號 │12,700元之支票1張 │
│ │ │ │ │,合計25,7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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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 上 │全興釣具店│彰化縣伸港鄉全興村│現金4,720 元及面額│
│ │ │ │中興路3 段707 號 │23,180元之支票1 張│
│ │ │ │ │,合計27,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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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3年5 月│丁吉釣具行│臺中縣梧棲鎮○○路│現金2,800 元 │
│ │ │ │1 段51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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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 上 │荒機釣具店│新竹市○○路157 號│現金3,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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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 上 │多多釣具店│臺中縣龍井鄉忠和村│現金8,430 元 │
│ │ │ │臨港路2 段4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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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 上 │嘉鑫釣具店│桃園縣大園鄉海口村│面額28,100元之支票│
│ │ │(起訴書誤│10鄰166 號 │1 張 │
│ │ │載為嘉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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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3年5 、│臺電釣具(│臺中縣梧棲鎮○○路│現金15,770元 │
│ │6 月 │梧棲店) │1 段532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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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 上 │全球釣具(│臺中縣臨港東路2 段│現金30,360元 │
│ │ │龍井店) │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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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3年6 月│香山釣具行│新竹市○○路○ 段 │現金7,100 元 │
│ │ │ │477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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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同 上 │攏海釣具店│雲林縣麥寮鄉○○路│現金10,090元 │
│ │ │ │613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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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同 上 │四海冷凍餌│臺中縣豐原市○○路│現金26,500元 │
│ │ │料商 │258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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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同 上 │新竹東區釣│新竹市○○路○ 段6 │現金4,800 元 │
│ │ │具店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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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同 上 │海邊釣具商│苗栗縣竹南鎮大坵園│面額8,400 元之支票│
│ │ │ │67之3號 │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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