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4年度,1237號
TCDM,114,金重訴,1237,20260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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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安(陳光)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
被 告 王之婷



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律師
邱樹裕律師
被 告 陳建安(督導)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
被 告 陳美雲


選任辯護人 林雅鈴律師
被 告 陳怡彤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被 告 陳品叡



被 告 陳界羽



上 2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
被 告 陳明孜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21098、391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
度偵字第46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安(陳光)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又共同
犯鉅額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億柒仟柒佰柒拾伍萬元(含扣案附表四編
號7、14、17至23、123、140至145所示之物,附表六編號1至2
4所示帳戶查扣之金額及利息,及附表六編號25至37所示之動
產及不動產),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之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犯罪所得新臺
幣伍拾肆萬陸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陳建安(督導)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犯罪
得新臺幣參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陳美雲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犯罪所得新
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陳怡彤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犯罪所得新
臺幣參仟捌佰參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叡共同犯鉅額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陳界羽共同犯鉅額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陳明孜共同犯鉅額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建安【化名:陳光,下稱「陳建安(陳光)」】係CCE中
華資金交易所創辦人,亦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設
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之11,下稱:神說公司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0號24樓之1,下稱:神的光公司)實際負責人,另為中
華資金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9樓之2,
下稱:中華資金公司)、中華支付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13樓之2,下稱:中華支付公司)、中華
商業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下
稱:中華商業公司)、台華商業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3樓之1,下稱:台華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
人,負責綜理前開公司決策業務。王之婷為神說公司登記負
責人,負責督導管理部、人資部、資訊部等3部門,辦理各
分所成立事宜及總公司、各分所採購等業務。陳怡彤(原名
:陳碧照、陳嘉誼)原為神說公司首席總經理,於民國114
年3月底改派為臺中崇德春子分所經理,負責綜理業務部人
事及相關業務。陳建安(督導,下稱「陳建安(督導)」)
為神說公司總督導,負責管理組訓部跟企劃部。陳美雲為神
說公司秘書部、財務部、客服部督導,負責公司會計、出納
、財務支出、帳務登錄等業務,及處理陳建安(陳光)交辦
之事務。陳明孜(原名:陳秋華)係陳建安(陳光)前妻(
現為女友),亦為陳品叡、陳界羽之母,為陳建安(陳光)
洗錢,處理不法吸金款項。陳品叡(原名:陳岳昇)係陳建
安(陳光)長子,為神的光公司登記負責人、神說公司董事
長特助,為陳建安(陳光)洗錢,處理不法吸金款項。陳界
羽(原名:陳岳廷)係陳建安(陳光)次子,為神的光公司
監察人,為陳建安(陳光)洗錢,處理不法吸金款項。
二、陳建安(陳光)明知神說公司吸收投資人投資「新8年合會
」(又稱「新8年合會自動續標金」、「V6躉繳專案」)方
案之資金,並非實際用於「新8年合會」方案之運作,而是
用於公司增資款、購置不動產、豪車、購買美金定存、支付
私人保險費,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及陳建安(陳光)、王之婷、陳怡彤、陳建安
(督導)、陳美雲【下稱:陳建安(陳光)等5人】均明知
非銀行業,且未經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經
營銀行相關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
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共同基於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110年7月間至114年4月19日,
以神說公司名義,推出以「標會自動續標伺服裝置」系統(
下稱:自動續標系統)代為操作之「新8年合會」方案,對
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投資,方案內容係1組投資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56萬元(含躉繳投資6會及6萬元服務費,「新
8年合會」之投資額度,自113年1月1日起提高至61萬元,再
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76萬元,並每季依序調整至82萬元
),投資期間為8年,期間每得標半會,自動續標系統即主
動複投1會(簡稱「標半加1」),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該期
得標者,並宣稱投資後第2、4、6、8年均可領取標息(以系
統內個人錢包可用餘額扣除複投總會數之服務費後乘以利率
18.5%計算標息),8年期滿若可領取之標息總計不足200萬
元,神說公司將補足至200萬元予投資人,8年期滿總計可領
取200萬元至900萬元之標息。以投資1組「新8年合會」56萬
元為例,8年總報酬率約為257.14%至1507.14%【計算式:(
200萬元-56萬元)/56萬元=257.14%;(900萬元-56萬元)/
56萬元=1507.14%】,年化報酬率約為32.14%至188.39%【計
算式:257.14%/8年=32.14%;1507.14%/8年=188.39%】,遠
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神說
公司亦提出「保證不倒會」、「保證創造每2年18.5%的標息
(實際上不僅18.5%,而是前述之32.14%至188.39%)」、「
保證無息代墊會金」、「保障加入一年後可隨時申請讓渡」
及「保證讓渡交易金額不損及賣方最初交易金額」等五大保
證為宣傳,由陳建安(陳光)保證投資人於8年期滿時可領
最低200萬元標息,而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前開保本保
息之「新8年合會」方案,陳建安(陳光)並對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不含陳建安(陳光)等5人】佯稱前開「新8年合會
」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出資認購,將如附表
一所示款項陸續匯入神說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神說公司土銀帳戶)、中華商業公司彰化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商業公司
彰銀帳戶,此帳戶係神說公司土銀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
所替用)等帳戶,陳建安(陳光)等5人以此方式共同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共計吸收資金45億7,775萬元。
三、陳建安(陳光)以上開方式吸收前開資金後,因陸續遭投資
人提告,預期將面臨後續司法調查,為免財產遭扣押,竟與
陳明孜、陳品叡、陳界羽【陳建安(陳光)、陳明孜、陳品
叡及陳界羽,下稱:陳建安(陳光)等4人】共同基於掩飾
、隱匿吸金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之洗錢犯意聯絡,於112年至114年間,陸續將神說公
司土銀帳戶之資金或收得之現金,移轉至神的光公司、中華
商業公司、台華公司、陳建安(陳光)、陳明孜、陳品叡、
陳界羽名下帳戶(各帳戶之銀行名稱、帳戶號碼,詳如【附
表二】所示),並用於公司增資款、購置不動產、豪車、購
買美金定存、支付私人保險費等,且將部分不動產或車輛登
記於陳明孜、陳品叡、陳界羽等與陳建安關係緊密之親人或
神說公司名下,而掩飾、隱匿陳建安(陳光)等5人以「新8
年合會」方案名義所非法吸收之投資人資金,渠等洗錢金額
總計達35億3,492萬3,538元,具體洗錢方式分敘如下(下述
㈠至㈩之洗錢行為、金額,詳如【附表三】):
 ㈠陳建安(陳光)以神說公司土銀帳戶,陸續於113年1月8日、
8日、9日、10日、11日、12日,匯款2,000萬元(以下提及
之轉帳金額均不包含轉帳手續費)、5,000萬元、3,500萬元
、3,500萬元、2,500萬元、5,000萬元等6筆款項,總計2億1
,500萬元至台華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台華公司合庫帳戶),台華公司合庫帳戶於
同年1月12日轉匯其中2億元至陳明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明孜中信帳戶),俟神的光
公司於同年1月16日登記設立後(資本額為100萬元),陳明
孜復於同年2月1日轉匯該2億元至神的光公司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神的光公司華南帳戶),
嗣由神說公司財務部人員廖欣怡於同年2月16日將2億元匯回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作為神的光公司入股神說公司增資款項
之用,神說公司並於同年3月14日辦理變更登記,資本額自2
,950萬元增加為2億2,950萬元。陳建安(陳光)另以陳品叡
、陳界羽名義向神說公司虛偽借款之方式,各向神說公司取
得1億元債權,再以該等債權用作抵繳股款而增資神的光公
司2億元,陳建安(陳光)並於113年7月31日委託歐亞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柯翠婷出具神的光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登
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嗣於113年8月27日辦理神的光公司資
本額變更登記,從原100萬元變更至2億100萬元。
 ㈡陳建安(陳光)於111年11月21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1,
200萬元至陳明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陳明孜富邦帳戶A),另於112年2月10日匯出5
億1,000萬元至中華資金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資金公司國泰帳戶),復於112年1
0月11日匯出1,300萬元、同年10月12日匯出200萬元、10月1
3日匯出300萬元、10月16日匯出200萬元,總計匯出2,000萬
元至陳明孜中信帳戶。前開中華資金公司國泰帳戶於112年2
月23日分別匯款5,000萬元至陳明孜中信帳戶、陳明孜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明孜兆豐帳
戶),陳明孜陸續自112年3月29日至6月29日將兆豐帳戶內
新臺幣換匯美金至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
外幣帳戶(下稱:陳明孜兆豐外幣帳戶),該外幣帳戶於11
2年10月30日結售美金104萬3,457.18元,換匯為新臺幣後存
入3,380萬8,013元至陳明孜兆豐帳戶內。陳建安(陳光)並
指示陳明孜自陳明孜中信帳戶分別於112年10月11日匯出3,6
00萬元、同年10月17日匯出2,500萬元、同年10月26日匯出1
,000萬元、自陳明孜富邦帳戶A於同年10月13日匯出1,100萬
元、自陳明孜兆豐帳戶於同年10月30日匯出3,850萬元(款
項來源除前開結售美金之3,380萬8,013元,另指示陳明孜於
112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多次存入現金共122萬9000元,
以及帳戶內原有餘額577萬1,264元),總計匯出1億2,050萬
元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用於購置址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1」聯聚信義大廈豪
宅之土地、建物1戶,並借名登記於陳明孜名下,作為陳建
安(陳光)、陳明孜、陳品叡之居所。
 ㈢陳建安(陳光)於113年5月29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分別匯
出3億2,566萬元、3億7,462萬元,合計7億28萬元至「第一
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僑馥價金履約保證」帳戶購置
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及24樓」NTC國家商貿
中心之商辦大樓之土地、建物,並登記於神的光公司名下,
該建物24樓作為神說公司總公司實際辦公處所,7樓則出租
予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使用,7樓部分每月租
金106萬9,601元,以匯款方式於每月25日匯入神的光公司華
南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神的光公司臺企帳戶)。
 ㈣陳建安(陳光)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分別於113年1月12日、1
月15日、114年1月8日、同年1月24日、同年1月25日,匯出5
,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拆分2筆5,000萬元)、5億
元(拆分10筆5,000萬元)、5億元(拆分10筆5,000萬元)
,總計12億元至台華公司合庫帳戶,台華公司合庫帳戶於11
4年3月11日、同年3月24日分別各轉匯1億元款項至神的光公
司臺企帳戶,陳建安(陳光)另於114年1月15日自神說公司
土銀帳戶匯出1億3,770萬元至神的光公司華南帳戶,神的光
公司臺企帳戶於114年3月31日匯出2,855萬、華南帳戶於114
年1月6日、同年1月17日分別匯出500萬元、1億3,770萬元至
「悅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作為購置桃園市○○區○○段
000地號上「森PLAZA」商辦建案之工程款。
 ㈤陳建安(陳光)於112年12月4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1,6
22萬3,000元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利車輛,登記於神
說公司名下供陳建安私用;於113年4月15日、4月22日自相
同帳戶分別匯出100萬元、1,000萬元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
號麥拉倫車輛,登記於神說公司名下供陳建安私用;於113
年1月18日自相同帳戶匯出291萬8,900元購置車牌號碼000-0
000號賓士車輛,登記於陳明孜名下供陳明孜使用;於113年
3月19日自相同帳戶匯出314萬2,600元購置車牌號碼000-000
0號賓士車輛,登記於陳品叡名下供陳品叡使用;於113年6
月14日、10月8日自相同帳戶分別匯款33萬元、450萬4,000
元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號BMW車輛,登記於神說公司名下
供陳界羽使用;於113年9月30日自相同帳戶匯出1,819萬2,0
00元作為購置勞斯萊斯車輛之訂金。
 ㈥陳建安(陳光)於114年1月24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3億
2,878萬3,400元(拆分為6筆5,000萬元、1筆2,878萬3,400
元)至神的光公司華南帳戶,於同日再轉匯至神的光公司法
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神的光公
司法巴銀帳戶),換匯為美金1,000萬8,627.09元並設定一
年期定存,到期日為115年1月26日。
 ㈦陳建安(陳光)於113年2月27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1,0
01萬338元至陳建安(陳光)名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陳建安(陳光)土銀帳戶】,並於同年月29
日自該帳戶轉匯予凱基人壽,支付陳建安(陳光)之私人保
險費;陳建安(陳光)另於114年1月21日自神說公司保險箱
取出1,100萬元現金投資款,指示王之婷將現金存至陳建安
(陳光)土銀帳戶內,陳建安(陳光)嗣於同年3月3日自該
帳戶轉匯1,101萬338元予凱基人壽,支付陳建安(陳光)之
私人保險費。
 ㈧陳建安(陳光)將收受之現金投資款交付予陳品叡,指示陳
品叡於114年1月3日、同年1月10日分別將現金3,700萬元、7
,900萬元,總計1億1,600萬元存入陳品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品叡國泰帳戶)內,並
於存現當日分別開立面額2,917萬元、6,891萬元8,888元之
本行支票,共計9,808萬元8,888元購置本院於114年2月4日
法拍之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之1」聯聚瑞和
大廈建案之土地、建物,並登記於陳品叡名下。
 ㈨陳建安(陳光)將收受之現金投資款交付予陳界羽,指示陳
界羽於112年8月4日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陳界羽國泰帳戶A)並存入現金1,000萬元,
陳界羽再陸續於112年8月7日、113年6月4日、11月7日、114
年2月6日匯出523萬元、326萬元、28萬元、27萬元,總計90
4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宏普建設」
帳戶,作為支付新北市新店區「宏普GRAND PARK」建案之工
程款。
 ㈩陳建安(陳光)於112年12月25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分別匯
出2,000萬元至陳明孜中信帳戶、1,200萬元至陳品叡國泰帳
戶、1,200萬元至陳界羽國泰帳戶A,再於112年12月26日分
別匯出1,000萬元至陳明孜中信帳戶、1,000萬元至陳明孜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明孜國
泰帳戶A)、1,200萬元至陳品叡國泰帳戶、1,200萬元至陳
界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
界羽國泰帳戶B),嗣於114年1月6日,陳建安(陳光)又自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分別匯出1,000萬元至陳明孜中信帳戶
、1,000萬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
稱:陳明孜富邦帳戶B)、2,000萬元至陳品叡國泰帳戶、2,
000萬元至陳界羽國泰帳戶A,加總前開金額,陳建安(陳光
)共計匯款6,000萬元予陳明孜、各匯款4,400萬元予陳品叡
、陳界羽2人,供渠等私用。陳建安(陳光)另不定期將現
金投資款交付予陳明孜存現,陳明孜以每筆10萬元至100萬
元間不等之金額存入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下稱:陳明孜國泰帳戶B)、陳明孜富邦帳戶B、中信
帳戶、兆豐帳戶等4個帳戶支付信用卡費等私人生活開支,
經統計,陳明孜前述國泰帳戶B等4個帳戶於111年1月至114
年3月間,分別存入現金1,283萬6,000元、2,054萬7,300元
、1,354萬元、1,291萬5,000元,共計存入現金5,983萬8,30
0元。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
決以下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陳建安(陳光
)、王之婷、陳建安(督導)、陳美雲、陳怡彤、陳品叡、
陳界羽、陳明孜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
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
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2人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
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
證據能力。另本院並未引用被告陳建安(陳光)、王之婷、
陳美雲、陳怡彤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認定本案
犯罪事實之依據,故不贅述該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陳建安(陳光)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詐欺取財、洗
錢部分:
 ⒈訊據被告陳建安(陳光)固坦承犯罪事實欄二、三所載客觀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詐欺取財、
洗錢犯行,辯稱:對於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均不爭執,但我
否認有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主觀犯意,我都是
依照民法合會的規定為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會首金帳戶的
錢確實有用來做為起訴書所載購入房屋、車輛使用,但我認
為那是我的會首金,我可以合法使用;我確實曾因為違反銀
行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但我對於銀行法的規定不能說完
全知悉等語。被告陳建安(陳光)之辯護人則為被告陳建安
(陳光)辯護稱:檢察官進行搜索跟羈押被告陳建安(陳光
)之前,神說公司有關於一般的散會或新8年合會運作並無
任何問題,也無任何會員主張被積欠或沒領到,本案最主要
的癥結在於114年4月1日陳建安(陳光)有宣布關於仲介服
務費的部分不能再領取,才引起一些業務人員對有關於仲介
服務費的部分不滿,而且開始進行相關檢舉。新8年合會奠
基基礎是來自於以陳建安(陳光)為會首的一般的合會(即
散會),在有關於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書,都是針對合會、散
會的部分去進行解釋,既然散會的部分並沒有違反,新8年
是奠基在一般散會所研發出來的發明專利,應無違反銀行法
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情形。且公司所收取的款項是有關於合
會金,該合會金是否為銀行法所規範之存款業務有所疑義,
況一般民間合會的標息本來就會有浮動的狀況,雖然本件有
關於會員標息是在固定的情況去進行自動競標,但還是來自
於會員跟會員之間的競標,而王之婷、陳建安(陳光)都有
提到公司對於合會會金是有想要透過信託制度,把會員的會
金透過信託跟履約保證的方式進行管理跟管控,但是因為銀
行對於此一新興業務無法接受,或在評估的過程中還沒有辦
法得到可以去簽訂信託契約,所以才導致合會金跟公司的錢
有所混同,但是既然被告陳建安(陳光)擔任合會的會首,
一般的民間合會會首在第一期得標金是歸由會首取得,所以
陳建安(陳光)取得包含服務費及會首金之自有資金;再者
,關於保證獲利部分,公司對於相關的文宣裡面都有提到18
.5%的標息是試算結果,既然是試算,怎麼會有公司提到保
證獲利之情形?200萬元標息僅係程式所結算出來的結果,
而不是陳建安(陳光)向會員保證獲利200萬元;再關於洗
錢防制法部分,陳建安(陳光)既是合法經營散會跟新8年
合會,取得的服務費、會首金都自然可以自由運用,應無隱
蔽或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等語。
 ⒉經查,被告陳建安(陳光)係神說公司、神的光公司實際負
責人,及中華資金公司、中華支付公司、中華商業公司、台
華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前開公司決策業務;被
告王之婷為神說公司登記負責人,負責督導管理部、人資部
、資訊部等3部門,辦理各分所成立事宜及總公司、各分所
採購等業務;被告陳怡彤原為神說公司首席總經理,於114
年3月底改派為臺中崇德春子分所經理,負責綜理業務部人
事及相關業務;被告陳建安(督導)為神說公司總督導,負
責管理組訓部跟企劃部;被告陳美雲為神說公司秘書部、財
務部、客服部督導,負責公司會計、出納、財務支出、帳務
登錄等業務,及處理被告陳建安(陳光)交辦之事務。被告
陳建安(陳光)等5人自110年7月間至114年4月19日,以神
說公司名義,推出自動續標系統代為操作之「新8年合會」
方案,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方案內容係1組投資額度
為56萬元,投資期間為8年,期間每得標半會,自動續標系
統即主動複投1會,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該期得標者,並宣
稱投資後第2、4、6、8年均可領取標息(以系統內個人錢包
可用餘額扣除複投總會數之服務費後乘以利率18.5%計算標
息),8年期滿若可領取之標息總計不足200萬元,神說公司
將補足至200萬元予投資人,8年期滿總計可領取200萬元至9
00萬元之標息。神說公司亦提出「保證不倒會」、「保證創
造每2年18.5%的標息」、「保證無息代墊會金」、「保障加
入一年後可隨時申請讓渡」及「保證讓渡交易金額不損及賣
方最初交易金額」等五大保證為宣傳,由被告陳建安(陳光
)保證投資人於8年期滿時可領最低200萬元標息,而對外招
攬不特定民眾投資「新8年合會」方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不含被告陳建安(陳光)等5人】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款
項匯入神說公司土銀帳戶、中華商業公司彰銀帳戶等帳戶,
被告陳建安(陳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交付之部分款項,
用於公司增資款、購置不動產、豪車、購買美金定存、支付
私人保險費等情,為被告陳建安(陳光)、王之婷、陳建安
(督導)、陳美雲、陳怡彤、陳品叡、陳界羽、陳明孜所是
認,並有如附表五「證據名稱欄」所載之證據等件在卷可參
,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⒊「新8年合會」方案形式上固有民法之合會、民間互助會之名
,惟實質上卻無民法之合會、民間互助會之實:
 ⑴被告陳建安(陳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承:神說公司共
有40幾間分所,分所會定期召開說明會,業務會負責招攬投
資人,會有制式內容介紹新8年合會及散會制度,是由業務
找親朋好友,或是投資人另外介紹他們的親朋好友,公司也
會招攬業務人員,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新8年合會;神說
公司有向投資人表示8年後至少可以拿到200萬元,但這是由
會首即我代墊,新8年合會方案是8年到期後,所有死會、活
會及錢包餘額都是讓渡給會首,在此情形下,若新8年合會
會員錢包餘額不夠支付死會及活會,不需要再投入資金,會
由我代墊,再從得標金扣除,即投資人投入56萬元後,8年
後仍至少可拿到200萬元,扣案切結書中記載投資人將新8年
合會方案讓渡給神說公司是筆誤,應該是讓渡給我,關於前
後不一陳述部分,是因為我認知有差距,我以為公司是我個
人,所以我可以隨意動用公司資金,我以為神說公司是我一
人的公司,無論是會首金或公司資金我都可以直接動用;神
說公司向投資人收取之款項是進行代收,因為我的錢就是在
神說公司帳戶内,所以公司不用特地將錢轉給我;神的光公
司於113年3月14日以2億元入股成為神說公司的法人股東,
是我個人先跟神說公司借2億元,入股後款項再回神說公司
,該筆借款僅有股東往來的帳,應該是還沒有還款;神說公
司土地銀行帳戶於113年5月29日分別匯出3億2566萬、3億74
26萬至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僑馥價金履約保證
,作為購置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24樓房產之用
,是神的光公司向神說公司借款購置,上開借款未償還亦未
約定還款日期,只有設定抵押;神說公司土地銀行帳戶於11
1年11月21日匯出1200萬元至陳明孜富邦帳戶,陳明孜於112
年10月13日又匯出1100萬元到上海商業銀行信託帳戶,之後
神説公司亦陸續匯款至陳明孜的銀行帳戶,之後陳明孜再轉
匯至前揭信託財產專戶,專户收取陳明孜1億2050萬元款項
,陳明孜並因而取得房產,及神說公司於112年12月25日、2
6日共匯款4000萬元給陳明孜、2400萬元給陳品叡、2400萬
元給陳界羽,皆是我以股東往來名義借款再轉匯給他們;陳
品叡於114年1月13日向臺中地院購買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
00號7樓之1法拍屋,拍定價額是9808.9萬元,是我給他現金
的,來源是神說公司的會首金,因為這是會首金,所以沒有
作帳,我的會首金都沒有作帳,我會控制不要拿超過1/3,
是看公司的帳來判斷我有多少會首金,會首金跟服務費是我
依照401報表計算,要花多少錢先筆記在便條紙上,但是沒
有帳冊,便條紙也丟掉了,我都是記在腦中;公司銀行帳戶
之存摺、大小章由陳美雲保管,114年4月18日檢警前往神說
公司總裁辦公室搜索時,有扣得1個保險箱,該保險箱鑰匙
也是放在陳美雲處,待陳美雲到場啟封才扣得現金,保險箱
中扣得現金來源是公司營收,是否包含新8年會款我無法確
認,收到的款項沒有存入神說土銀帳戶,而是收到我家中2
個保險箱,沒有細分是哪一個會員以及何種款項等語。
 ⑵證人陳建安(督導)於偵訊中證稱:陳建安(陳光)是神說
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對外招攬投資方案的設計、公司的營運
方向由陳建安(陳光)負責,部門主管會依陳建安(陳光)
想法製作簡報、投資說明講義再交給業務人員;王之婷在神
說公司擔任創辦人室的督導,業務範圍是管理,分所成立時
,租合約、裝修、開幕、所長就職都是王之婷負責,資訊部
也是由王之婷督導管理;陳怡彤在神說公司擔任臺灣業務總
部首席總經理;陳美雲則擔任總督導,財務部跟客服部都是
由陳美雲所督導,全省有40多個分所的行政人員都是歸陳美
雲督導;新8年合會方案2年到的時候,會以我們現在的帳戶
餘額去乘18.5%的標息,滿8年合約寫說每2年領一次標息,
一次標息要看餘額乘以18.5%,8年到後就以現存活會減死會
的數量再乘以1000元作為標息,若這8年累積4次標息不滿20
0萬,會首即陳建安(陳光),就會補足到200萬,但是就是
要把後面的會讓渡給陳建安(陳光),即新8年合會方案就
是每2年可以領一次標息,8年可以領到4次標息,若8年領不
到標息200萬,至少可以拿到200萬標息,依照公告上面就是
寫標息,我不知道陳建安(陳光)拿什麼款項補足200萬元
,是陳建安(陳光)告訴我們要這樣寫,按照新8年合會方
案,投入56萬元,8年後最少可以拿到200萬元的標息,中間
差額144萬元來源,陳建安(陳光)說是在開始標會就繼續
在開標,錢就會有高高低低,由陳建安(陳光)自有資金去
付,陳建安(陳光)的自有資金就是來自會員投入的錢,陳
建安(陳光)說有好幾萬會,這也是陳建安(陳光)的收入
來源;新八年合會方案的會首固定都是陳建安(陳光);陳
光有無繳標息我不知道,會員得標之後就要付標息,新8年
合會投資款項,客戶不能隨時領回本金,進來就有講說8年
才可以領,投資56萬元8年後可以領回至少200萬元,年報酬
率是32.14%,利息不能那麼高,但是民間合會的標息沒有限
制有多高;陳建安(陳光)告訴我們民法規定法人不能當會
首,只能用自然人,因為神說是標會平台,可以收服務費,
並且要開發票,所以投資人參與新八年合會方案投資款會匯
到神說公司,因為陳建安(陳光)早期做標會,有被判刑過
,帳戶有些問題,所以才會統一讓投資人匯到神說公司土銀
帳戶;若招攬人投資,以我的階級的話,招募1個客戶加入
我可以拿到4000元獎金等語。
 ⑶證人陳美雲於偵訊中證稱:我在神說公司擔任總督導,我是
公司第1位員工,負責客服部及財務部督導,客服部是處理
客戶疑難雜症及催繳客户未繳納之會款、財務部是負責會員
繳納會金;神說公司總裁是陳建安(陳光),他負責所有公
司決策,督導有3人,我負責客服、財務部,還有陳建安
督導)負責企劃及組訓,企劃是設計一些文宣品給業務員,
內容是宣傳公司理念,組訓是以文宣品教導業務員如何推廣
新8年合會等產品,王之婷負責資訊及管理部,資訊部負責
會務系統設計,管理部負責採購及分所設立等,另外還有業
務部,負責人是陳怡彤,業務部負責管理轄下業務員,神說
公司共有快40所,每個分所有自己分所長,分所長由陳怡彤
提報,之後由陳建安(陳光)決定;神說公司若有資金支出
,流程以標息支出為例,財務部人員會從系統列印得標金領
款單,填寫請款單(支出明細表),該人員是經辦,由我覆
核會員資料及帳戶資料等內容,之後財務部人員進入土地銀
行網銀,設定匯款日期、金額等事項,設定完之後,再由我
進入網路銀行進行覆核,再送至陳建安(陳光)辦公室,由
陳建安(陳光)進行最後審核後就可以放行;神說公司新8
年合會是陳建安(陳光)設計,新8年合會要一次繳納8年會
金,一組6會,金額為56萬元(包含服務費6萬元,會金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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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