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38號
被 告 鳳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030,18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27,7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紹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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