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81號
CHDV,92,訴,681,200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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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
  原   告  捷座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鷹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專利法第九十條規定,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 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依同法第一百 零八條規定,並為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等明知原告丁○○之創作「吊掛改良結構」 已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廿一日 審定准予專利,並獲頒專利證書新型第一八四五一三號,專 利期間至一0一年六月十八日止,詎竟未經原告同意,擅自 製造前開專利權之仿冒品型號PJR─046、049號萬 用型投影機架產品販售,為此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八 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等語。查上開專利權,業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 發案,目前尚未確定等事實,已據被告陳明,並有被告所提 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附卷可稽,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廿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清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廿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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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鷹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