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張琬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21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琬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 由具保人張琬欣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93刑保字第1239 號)。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