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5年度,61號
CYDV,115,司拍,61,202604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豪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辭中


相 對 人 詹宏一

債 務 人 郭品希郭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
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711號詐欺案
件犯罪事實與聲請人簽立和解書債務人同意再給付聲請人
10,000,000元,詎料債務陸續有遲延未依和解書給付之情
形,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8,579,000元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13年
度上訴字第5711號刑事判決、和解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另本院於115年4月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五
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6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台斗坑 133-110 93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61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騎樓 合 計 用 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3916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店鋪、住宅、補習班、五層 46.25 58.96 60.44 60.08 58.00 14.98 298.71 陽台 、 見使用執照 6.62 、 17.49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
豪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